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2月典型案例“深圳市广为餐饮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2-08 18:31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广为餐饮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0UG562)
法定代表人:宋维
二、案件情况
2022年9月21日,沙头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广为餐饮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该单位成立于2021年9月28日,经营面积250平方米,从业人员22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行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沙头街道执法中队当场发出(深福)应急责改〔2022〕8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于2022年10月6日前整改完毕。2022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经查该单位存在的问题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当场发出(深福)应急复查〔2022〕100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7日对该单位进行立案(立案号为:(深福)应急立〔2022〕94号)。
主要证据:(1)一份《现场检查记录》;(2)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一份《整改复查意见书》;(4)一份《调查询问笔录》(5)执法视频。
三、执法过程
1.2022年9月21日,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2年10月12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2年10月17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
4.2022年11月16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5.2022年11月29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该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2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复查时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18号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2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复查时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04号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合并对深圳市广为餐饮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