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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6月典型案例“深圳惠晨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6-06 18:00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惠晨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E2FJ4B)

  法定代表人:袁进治

  二、案件情况

  2022年12月13日,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香蜜湖街道执法中队对深圳惠晨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执法员陈宝番、邬瑜在该单位负责人袁进治的陪同下,现场查看了该单位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该单位成立于2022年07月12日,法定代表人袁进治,具有从业人员40人(含法人),经营面积1500平方米,属于餐饮行业,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单位未提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书);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冻库共一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该单位未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执法人员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2〕134号,责令该单位于2022年12月28日前完成整改。2023年01月05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现场进行复查,经复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上的问题已按规定完成改正,并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3〕2号。经审批本案已于2023年01月09日进行立案调查。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深福)应急现记〔2022〕1186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2〕134号;3.《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3〕2号;4.《调查询问笔录》1份;5.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6.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三、执法过程

  1.2022年12月13日,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发出(深福)应急责改〔2022〕13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3年1月5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深福)应急复查〔2023〕2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3年1月9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立案号:(深福)应急立〔2023〕7号);

  4.2023年3月24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深福)应急告〔2023〕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5.2023年4月10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深福)应急罚〔2023〕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经查明,该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

  1、该单位因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熟悉,未书面任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仅在口头上指定门店店长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本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该单位在调查询问时所陈述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来看,该单位虽未书面任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相对明确的责任人员。该单位于2022年07月成立,本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该单位无主观故意,在首次发现后及时改正,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就本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冻库共一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按规定在容易导致冻伤的冻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已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决定就本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该单位未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的相关资料。调查询问笔录中,当事人反馈有安排人员负责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而且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已即时整改。综合调查情况,该单位不存在已知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且该单位于2022年07月成立,本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在首次发现后及时改正,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本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深圳惠晨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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