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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3月典型案例“亮子铜锅(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3-11 17:17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亮子铜锅(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FTNB8T)

  法定代表人:于丽娟

  二、案件情况

  2023年12月4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梅林街道执法人员到亮子铜锅(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主要从事餐饮服务行业,该单位成立于 2020年11月10日,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于某娟,经营面积400平方米,从业人员17人(含法定代表人)。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当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深福)应急责改〔2023〕264号,责令限期十日内改正。2023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现场进行复查,该单位已对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完成整改,现场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 〔2023〕269号。2023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立案号为:(深福)应急立〔2023〕275号),经批准立案调查。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深福)应急现记〔2023〕1350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3〕264号;(3)《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3〕269号;(4)调查询问笔录。

  三、执法过程

  1、2023年12月4日,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发出(深福)应急责改〔2023〕26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3年12月18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深福)应急复查〔2023〕269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3年12月21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立案号:(深福)应急立〔2023〕275号);

  4、2024年1月11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发出(深福)应急告〔2023〕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5、2024年1月19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发出(深福)应急罚〔202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对2023年8月入职的3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该单位已在整改期间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并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6)的规定,拟同意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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