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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10月典型案例“深圳市大良餐饮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0-10 15:44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大良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楠

  二、案件情况

  2024年5月16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福田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大良餐饮有限公司(该单位成立于2021 年9月29日,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面积:596平方米,从业人员:55人(含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餐饮业。根据店长黄某兴口述,该单位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执法检查。经核实,该单位已纳入综管系统,法定代表人林某楠,店长黄某兴,副店长卓某霞,该单位从业人员有21人缴纳社保。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厨房有1处电源控制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1处绞肉机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共2处)。经核实,该项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同时,该单位厨房5处电源控制箱紧密相连,可视为一处。当场开出《现场检查记录》(深福)应急现记〔2024〕373 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4〕58号。2024 年5月29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福田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当日,该单位已对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完成整改,现场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4〕63号。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深福)应急现记〔2024〕373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4〕58号;(3)《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4〕63号;(4)调查询问笔录。

  三、执法过程

  1、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大良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发出(深福)应急责改〔2024〕5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4年5月29日,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大良餐饮有限公司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深福)应急复查〔2024〕63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市大良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立案号:(深福)应急立〔2024〕90号);

  4、2024年7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市大良餐饮有限公司发出(深福)应急告〔2024〕1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5、2024年7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市大良餐饮有限公司发出(深福)应急罚〔2024〕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大良餐饮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责令整改期间,该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该单位作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执法人员认为对该项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3 的规定,建议就该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建议就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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