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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6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田区新洲罗爸爸猪油炒小菜餐厅(经营者:罗某果)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6-10 10:13 来源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罗爸爸猪油炒小菜餐厅

  法定代表人:罗某果

  2025年3月20日,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沙头街道执法中队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华社区滨河路新洲市场的深圳市福田区新洲罗爸爸猪油炒小菜餐厅(成立于2023年08月14日,具有从业人员9人,经营面积290平方米,属于餐饮行业,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查看了该单位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本次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一项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就上述问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5〕7号,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3月30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出《整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5〕7号,复查发现该单位已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深福)应急现记〔2025〕104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5〕7号;(3)《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5〕7号;(4)调查询问笔录。

  三、执法过程

  1、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发出(深福)应急责改〔2025〕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5年4月7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深福)应急复查〔2025〕7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5年4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立案号:(深福)应急立〔2025〕26号);

  4、2025年4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深福)应急告〔2025〕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5、2025年5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深福)应急罚〔2025〕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罗爸爸猪油炒小菜餐厅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该单位已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该单位每个季度有按照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并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企业规模小(29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9人),同时该项违法行为属于经过沙头街道执法中队普法后仍存在的违法行为,故认定该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45号A裁量阶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进行从轻处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第十七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故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4000元(肆千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就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小写: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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