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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9月典型案例“深圳市农耕记餐饮有限公司梅林生活馆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9-10 11:51 来源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农耕记餐饮有限公司梅林生活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2025年4月24日,梅林街道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农耕记餐饮有限公司梅林生活馆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场所为该单位经营场所,该单位成立于2019年11月5日,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X10M2T,负责人:冯某某,经营面积约400平方米,从业人员26人(含负责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行业。 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 2 项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就上述问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5〕17号,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5月4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出《整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5〕13号,复查发现该单位已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深福)应急现记〔2025〕248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5〕17号;(3)《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5〕13号;(4)《调查询问笔录》;(5)执法影像视听资料等。

  三、执法过程

  1、2025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发出(深福)应急责改〔2025〕1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5年5月6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深福)应急复查〔2025〕13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立案号:(深福)应急立〔2025〕44号);

  4、2025年6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深福)应急告〔2025〕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5、2025年6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深福)应急罚〔202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深圳市农耕记餐饮有限公司梅林生活馆分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该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虽然该项行为系首次违法,但属于经梅林街道执法中队普法后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鉴于该单位有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在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按季度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该项行为系首次违法,故认定该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决定对该单位就该项行为按照情节较轻的裁量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序号45号)A档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深圳市农耕记餐饮有限公司梅林生活馆分公司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该单位已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虽然该项行为系首次违法,但属于经梅林街道执法中队普法后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鉴于该单位从业人员数为26人,属于适用条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的较低档,该单位原安全管理人员陈某某于2025年3月11日离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该项行为系首次违法,故认定该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按照情节较轻的裁量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序号12号)A档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第十七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故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就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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