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福百佳乐生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育炎
二、案件情况
2019年6月3日,沙头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福百佳乐生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该单位成立于2016年06月29日,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从业人员16人,从事超市零售行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西侧安全出口堵塞、东侧安全出口未安装安全出口指示灯)。
沙头中队当场发出(深福)应急责改〔2019〕25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于6月18日前整改完成。2019年6月26日我中队对该单位进行复查,经查,该单位存在的第1、5项违法行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第2项“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3项“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有培训签到表、培训照片,但现场未能提供考试卷)”、第4项“未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组织员工进行演练)”等三项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全部完成整改。我中队当场发出(深福)应急复查〔2019〕282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沙头中队于2019年7月3日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三、执法过程
1、2019年6月3日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19〕257号;
2、2019年6月26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19〕282号;
3、2019年9月23日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罚告〔2019〕3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福)应急听告〔2019〕35号。
4、2019年9月23日依法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罚告〔2019〕36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福)应急听告〔2019〕36号。
5、2019年10月22日经领导审批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应急罚〔2019〕D380号、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应急罚〔2019〕G17号。
四、法律依据
该单位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该单位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01号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日,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田育炎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有培训签到表、培训照片,但现场未能提供考试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该单位已现场提供培训签到表、培训照片,但现场未能提供考试卷,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在立案调查期间,该单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于2019年6月26日组织本单位全体员工进行了考试,并于2019年7月19日将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补交至我中队。因该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且该单位前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视为如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07号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西侧安全出口堵塞、东侧安全出口未安装安全出口指示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22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对该单位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日,并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田育炎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