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应急管理局11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田区美宜多生活超市(经营者:王新平)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等行为案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11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田区美宜多生活超市(经营者:王新平)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等行为案 ”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2-23 16:18来源 : 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福田区美宜多生活超市(经营者:王新平)
经营者:王新平
二、案件情况
2019年07月24日,沙头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福田区美宜多生活超市(经营者:王新平)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调查,该单位成立于2014年08月20日,经营面积360平方米,从业人员13人,从事零售行业。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4.未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未定期组织演练。
沙头中队当场发出(深福)应急责改〔2019〕39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2019年08月15日,沙头中队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并依法发出(深福)应急复查〔2019〕406号《整改复查意见书》,2019年08月21日沙头中队对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三、执法过程
1、2019年07月24日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19〕391号;
2、2019年08月15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19〕406号;
3、2019年09月23日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罚告〔2019〕5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福)应急听告〔2019〕57号。
4、2019年9月23日依法对该单位经营者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罚告〔2019〕5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福)应急听告〔2019〕58号。
5、2019年11月14日经领导审批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应急罚〔2019〕D464号、对该单位经营者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应急罚〔2019〕G23号。
四、法律依据
该单位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该单位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在立案调查期间,该单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于2019年09月05日将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档案补交至我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01号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日,并对其经营者王新平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该单位已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已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但均无考核结果;在调查期间,该单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于2019年08月24日重新组织本单位全体员工进行了考试,并于2019年09月05日将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补交至我中队。因该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且该单位前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视为如期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07号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未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未定期组织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该单位已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组织员工进行演练在立案调查期间,该单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于2019年08月24日组织本单位全体员工进行了演练,并于2019年09月05日演练资料补交至我中队。因该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且该单位前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视为如期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05号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对该单位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日,并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经营者王新平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