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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0年10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汉仁宫博森足浴会馆(经营者:张海龙)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档案等行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10-19 18:06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汉仁宫博森足浴会馆

  经营者:张海龙

  二、案件情况

  2020年6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汉仁宫博森足浴会馆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能提供 2020 年度所有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20年07月09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经查,该单位存在的第1-2项违法行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执法过程

  1.2020年6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0〕155号;

  2.2020年7月0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具《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0〕147号;

  3.2020年9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具《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告〔2020〕147号;

  4.2020年10月0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具《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罚〔2020〕148号.

  四、法律依据

  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07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并经过执法人员核实,对于当事人方面提出的其在执法人员2020年06月15日检查前每季度有在福田区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进行隐患自查自报并将隐患进行整改,且每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等事实,有《询问笔录》及相关补充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我局予以认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项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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