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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03月典型案例“上海禄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3-18 17:40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上海禄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陈国忠

  二、案件情况

  2020年11月16日,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香蜜湖街道执法中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上海禄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本次检查发现问题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已提供部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签到表及培训资料,未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照片、考试试卷、成绩表);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已提供消防演练方案、消防疏散预案,未提供用电安全应急预案、高空作业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未提供2020年度演练记录、签到表、影像资料、总结);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如实记录安全隐患:消防栓被堵塞、仓库货物堆放过高、配电房堆放货物);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一楼配电箱、二楼配电房共两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一楼试衣间旁原安全出口改变用途堆放货物,二楼配电房旁安全出口被货物堵塞共两处)。

  三、执法过程

  1.2020年11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0〕516号;

  2.2020年12月0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0〕504号;

  3.2021年02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告〔2021〕60号;

  4.2021年03月0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罚〔2021〕76号。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已提供部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签到表及培训资料,未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照片、考试试卷、成绩表)。第1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现场检查时提交了“部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签到表及培训资料”,通过笔录以及其他案件材料可证明有专门的驻店培训员对全部员工进行各种教育培训,可认定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本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已提供消防演练方案、消防疏散预案,未提供用电安全应急预案、高空作业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未提供2020年度演练记录、签到表、影像资料、总结)。第2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现场检查时提交了“消防演练方案、消防疏散预案”,当事人在我局对其检查时就已经参与了物业管理处组织的消防演练、也自行组织员工进行了消防演练,可认定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本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如实记录安全隐患:消防栓被堵塞、仓库货物堆放过高、配电房堆放货物)。第3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责改指令书认定的3项事实(消防栓被堵塞、仓库货物堆放过高、配电房堆放货物),从现场图片证实消防栓和配电房堆放的鞋盒是临时堆放并可以即时清理的且该单位2020年每个季度在福田区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如实上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可认定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就本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一楼配电箱、二楼配电房共两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4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就本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一楼试衣间旁原安全出口改变用途堆放货物,二楼配电房旁安全出口被货物堵塞共两处)。第5项违法行为,经审核员提出并在承办执法员补充调查后,证明一楼试衣间旁原安全出口改变用途已经报备管理处并经过消防审批,因此该违法事实不成立,另外一处二楼配电房旁安全出口被货物堵塞从现场照片以及案件其他材料能证明属于临时堆放的纸箱、并可即时清理的,可认定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本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本案对上海禄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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