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04月典型案例“深圳市安天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天民北方饺子景田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4-20 16:50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安天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天民北方饺子景田店
负责人:安仲元
二、案件情况
深圳市安天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天民北方饺子景田店成立于2017年9月,经营面积约300㎡,从业人员9人,从事餐饮服务行业。2021年02月07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莲花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楼前厅1处配电箱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拟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楼前厅1处配电箱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拟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过程
1.2021年02月0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1〕6号;
2.2021年02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1〕18号;
3.2021年03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告〔2021〕74号;
4.2021年03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罚〔2021〕83号。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楼前厅1处配电箱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我局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案件点评
1、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都佩戴了执法证,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确凿充分,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处罚主体合法、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2、本案件体现了以人为本,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同时教育提示大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