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08月典型案例“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等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8-05 11:18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润宇
二、案件情况
2021年4月15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经营面积3000㎡,从业人员800人(总公司参保人员1050人,外派分公司人员250人),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1〕93号,责令该单位对上述2项问题于2021年5月5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5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再对该单位现场复查,复查当日,开具《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1〕117号,上述2项问题已完成整改。2021年5月14日经批准,对该单位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三、执法过程
1.2021年04月15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1〕93号;
2.2021年05月12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1〕117号;
3.2021年07月0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告〔2021〕204号;
4.2021年07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罚〔2021〕207号。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该单位任命有持证上岗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张波,检查当天检查当天因故未能提交相关材料,依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项不予行政处罚;
2、“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的《万普拉斯初期火警应急预案》中“万普拉斯应急通讯联系表”的应急工作组成员是物业公司员工而不是本公司从业人员,经调查是由于对此存在误解,现已完成整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51的规定,对该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