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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09月典型案例“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莲花二村管理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9-28 16:12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莲花二村

  法定代表人:刘红涛

  二、案件情况

  2021年4月20日,华富街道执法中队对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莲花二村管理处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本次执法检查由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莲花二村管理处安全主管朱伯安陪同检查。根据该单位朱伯安现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该单位成立于2003年03月10日,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36718Y,管理面积20.6万平方米,从业人员46人。主要从事物业管理服务行业。

  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单位安全主管朱伯安现场提供一份《安全生产责任制》,该份资料缺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图,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全);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单位安全主管朱伯安现场提供一份《应急预案》,该份资料关于本单位实际情况内容未更新);3、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单位安全主管朱伯安现场提供一份《检查记录表》,未能提供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该单位安全主管朱伯安现场提供一份《巡逻岗岗位职责培训》,该单位2021年3月份新入职员工有6人,岗位为1名秩序主管,5名秩序员,每人岗前安全培训时间均少于24学时);5、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该单位安全主管朱伯安现场提供一份《2021年第一季度培训计划表》,缺少参训人员的考核结果);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1〕99号,要求该单位在2021年5月5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2021年5月10日华富街道执法中队对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莲花二村管理处进行复查。复查情况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单位安全主管朱伯安现场提供一份《应急预案》,该份资料关于本单位实际情况内容未更新)"已完成整改;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单位安全主管朱伯安现场提供一份《检查记录表》,未能提供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已完成整改;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单位安全主管朱伯安现场提供一份《安全生产责任制》,该份资料缺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图,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全)"已完成整改;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该单位安全主管朱伯安现场提供一份《巡逻岗岗位职责培训》,该单位2021年3月份新入职员工有7人,岗位为1名秩序主管,6名秩序员,每人岗前安全培训时间均少于24学时)"已完成整改。5、"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该单位安全主管朱伯安现场提供一份《2021年第一季度培训计划表》,缺少参训人员的考核结果)"已完成整改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1〕113号。

  我中队于2021年5月19日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主要证据有:主要证据有:(1)一份《现场检查记录》;(2)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一份《整改复查意见书》;(4)检查和复查时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共13份;(5)现场取证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2页;(6)三份询问笔录(朱伯安2份、赵振海1份);(7)现场检查和复查拍摄的视频。

  三、执法过程

  1.2021年04月20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1〕99号;

  2.2021年05月10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1〕113号;

  3.2021年07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告〔2021〕244号;

  4.2021年08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罚〔2021〕242号。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该单位安全主管朱伯安现场提供一份《巡逻岗岗位职责培训》,该单位2021年3月份新入职员工有6人,岗位为1名秩序主管,5名秩序员,每人岗前安全培训时间均少于24学时),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并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 20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40 的规定,你单位从业人员为 46 人,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次为:“从业人员 9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处罚款: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从业人员数量为 5 人以上 9 人以下的,处 1.2 万元罚款;”故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 元)人民币。

  经调查,认定该单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依法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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