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10月典型案例“深圳市钱进无量餐饮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04 08:57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案件名称: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深圳市钱进无量餐饮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行政相对人:深圳市钱进无量餐饮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要旨:工贸企业、警示标志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沙头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钱进无量餐饮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单位成立于2020年7月2日,经营面积460平方米,从业人员34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行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问题: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场所内厨房东面1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执法人员当场发出(深福)应急责改〔2021〕14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于2021年5月23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经审批,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3日立案(立案号为:(深福)应急立〔2021〕136号)。根据调查,该单位“场所内厨房东面1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另查,该单位属于执法人员纳管企业,2021年5月20日系执法人员第二次到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2020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首次对该单位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44人);3、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保持畅通的出口(正门右侧出口堵塞)的问题。2020年12月18日,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该单位曾因经营场所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被执法人员查处,此次执法检查再次发现存在现场管理类隐患,经调查该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应当给予处罚。该单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11号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深福)应急罚〔2021〕19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决定。
查处理由:
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场所内厨房东面1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11号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深福)应急罚〔2021〕19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中,未设置警示标志的配电箱位于厨房东面,能够接触的人员较多,存在安全隐患。本案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都佩戴了执法证,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确凿充分,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处罚主体合法、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