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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11月典型案例“深圳市安杰玛化妆品有限公司香域中央分店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26 14:10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安杰玛化妆品有限公司香域中央分店

  法定代表人:张连成

  二、案件情况

  2021年08月11日,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香蜜湖街道执法中队在深圳市安杰玛化妆品有限公司香域中央分店开展安全生产计划内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该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一线三排”标识牌未记录、未提供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该单位未提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单位未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配电箱和货物升降机共两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执法过程

  1.2021年08月11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1〕282号;

  2.2021年09月03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1〕283号;

  3.2021年11月0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告〔2021〕368号;

  4.2021年11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应急罚〔2021〕348号。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该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一线三排”标识牌未记录、未提供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五)项、《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7的规定,就本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该单位未提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本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第(六)项、《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4的规定,建议就本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单位未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2的规定,就本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配电箱和货物升降机共两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本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就本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案件点评

  1、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都佩戴了执法证,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确凿充分,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处罚主体合法、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2、本案件体现了以人为本,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精神。同时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力求提高单位的本安全水平,为从业人员提供一个安全的作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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