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12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田区义和香厨餐饮店(经营者:管佩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2-23 15:31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福田区义和香厨餐饮店
经营者:管佩强
二、案件情况
2021年7月15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华强北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福田区义和香厨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执法人员现场发出《责令限期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1〕248号,要求该单位于2021年7月28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8月5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现场进行复查,经复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上的问题已按规定完成整改。
2021年8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事实成立,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8、1004的规定,合并对该单位给予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过程
1.2021年7月15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1年8月5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1年9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4.2021年11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四)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8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4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以上,合并对该单位给予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