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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1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城四季椰林餐饮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1-17 16:52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福城四季椰林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巧琼

  二、案件情况

  2021年09月08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南园街道执法中队执法员到深圳市福城四季椰林餐饮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 (深福)应急责改〔2021〕32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对存在 的安全问题于2021年09月23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09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单 位进行复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规定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上的问题完成整改。

  2021年10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成立,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复查整改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7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过程

  1.2021年9月8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1年9月30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1年11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4.2021年12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 参考《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7)的规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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