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2月典型案例“深圳市新荣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2-16 16:53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新荣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岳鹰
二、案件情况
2021年10月27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福田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新荣记餐饮管理有 限公司,发现该单位存在以 下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1、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大厅总配电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共1处)。当场开出现场检查记录(深福)应急现记〔202 1〕1262号和责令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1〕371号。
2021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单 位进行复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规定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上的问题完成整改。
2021年11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成立,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复查整改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音频资料等证据佐证。
该单位第一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2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第二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 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过程
1.2021年10月27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1年11月12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1年12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4.2022年1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2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