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3月典型案例“深圳市青粟里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等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3-10 11:57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青粟里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建
二、案件情况
2021年09月18日,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香蜜湖街道执法中队开展安全生产计划内执法检查。执法员陈宝番、陈东震在深圳市青粟里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店长陆杏沂的陪同下,现场检查了该单位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
本次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该单位厨房安全消防通道共一处堵塞); 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该单位厨房消防通道堵塞未将该隐患如实记录,未提供隐患排查记录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执法员陈宝番、陈东震就以上问题当场对该单位发出(深福)应急责改〔2021〕336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1年10月3日前整改完毕。
2021年10月13日,执法员陈宝番、邬瑜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出(深福)应急复查〔2021〕330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发现该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2021年10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事实有深圳市青粟里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陆杏沂店长签字确认的(深福)应急现记〔2021〕1108号《现场检查记录》、(深福)应急责改〔2021〕336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深福)应急复查〔2021〕330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和《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执法员现场拍摄的执法影像资料等为证。
该单位第一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21 的规定,就第一项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 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该单位第二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17的规定,就第二项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该单位作出:(1)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对该单位负责人唐建作出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处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
合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 25000 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唐建作出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过程
1.2021年9月18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1年10月13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1年12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4.2022年12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该单位厨房安全消防通道共一处堵塞)。该单位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执法员现场拍摄的照片 资料等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该单位已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21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唐建作出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该单位厨房消防通道堵塞未将该隐患如实记录,未提供隐患排查记录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本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有现场执法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该单位已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17 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 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合并就上述违法事实对深圳市青粟里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唐建作出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