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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4月典型案例“燃后再说(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4-21 10:13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燃后再说(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冰

  二、案件情况

  为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贯彻落实福田区安全生产“三必查,四延伸”的精神,2021年11月15日,福保街道应急执法中队对燃后再说(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检查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共两处:1、厨房内配电箱未粘贴安全警示标志;2、厨房内电盒未粘贴安全警示标志);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福保街道应急执法中队依法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1﹞400号,并要求该单位对上述问题于2021年11月23日前整改完毕。

  2021年11月29日,福保街道应急执法中队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 项问题已完成整改,福保街道应急执法中队现场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1﹞393号。

  2021年12月1日经报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批准,对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相关证据材料如下:《现场检查记录》(深福)应急现记﹝2021﹞139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2021﹞400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1﹞393号;询问笔录一份4页;现场检查及复查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3页。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共两处:1、厨房内配电箱未粘贴安全警示标志;2、厨房内电盒未粘贴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给予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8的规定,给予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合并给予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过程

  1.2021年11月15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1年11月29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2年1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4.2022年1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共两处:1、厨房内配电箱未粘贴安全警示标志;2、厨房内电盒未粘贴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给予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8的规定,给予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合并给予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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