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5月典型案例“深圳市木林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5-09 14:55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木林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建华
二、案件情况
2021年11月10日,福保街道应急执法中队对深圳市木林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共计2处:该单位收银台旁开关闸盒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厨房内开关闸盒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单位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福保街道应急执法中队依法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1]388号,并要求该单位对上述问题于2021年11月21日前整改完毕。
2021年11月25日,福保街道应急执法中队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共计2处:该单位收银台旁开关闸盒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厨房内开关闸盒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已完成整改(共计2处:该单位收银台旁开关闸盒已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厨房内开关闸盒已张贴安全警示志);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单位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已完成整改(该单位已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已完成整改(该单位已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已向从业人员通报)。福保街道应急执法中队现场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1]379号。
2021年11月29日,经报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批准,对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相关证据材料如下:《现场检查记录》编号:(深福)应急现记﹝2021﹞137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编号:(深福)应急责改﹝2021﹞388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编号:(深福)应急复查﹝2021﹞379号;询问笔录一份4页;现场检查及复查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页;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1.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8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900元(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鉴于此项违法行为与第2项违法行为有关联性,且2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900元(壹万零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过程
1.2021年11月10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1﹞388号;
2.2021年11月25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1﹞379号;
3.2021年12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告〔2021〕428号;
4.2022年1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应急罚〔2022〕24号。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8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900元(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鉴于此项违法行为与第2项违法行为有关联性,且2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900元(壹万零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