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04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区、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田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中部分用语的含义是:
(一) 区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区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 “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6个月的文件;
(三) “行政措施”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四) “政务信息”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
第四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文件、措施和信息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针对确定管理相对人发布的行政措施,必要时,发布机关应当将该行政措施的内容以适当的方式让每一个相对人知悉。
第五条 政府公告通过以下形式发布:
(一) 《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区政府公报》);
(二) 《福田区信息网》
(三)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四) 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第六条 下列文件以《区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区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 以区委、区政府联名或者以区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 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名或者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 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
(四) 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上述文件未在《区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个工作日之后。
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需要即时施行的,可以在《福田信息网》上先行发布,但应当在发布之后的最近一期《区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发布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但该日期应当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
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没有规定生效日期或者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以实际公布之日为生效起始日期。
第九条 《区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发布公文、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区政府公报》刊登的标准文本,并说明该文件在《区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
第十条 需要在福田信息网站刊登的文件和信息,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刊登。
第十一条 除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之外,《区政府公报》还可以刊登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区政府工作报告,福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财政(决)算报告和决议;
(二) 区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摘要;
(三) 区政府作出的需要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认为应当刊登的文件和信息;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刊登的其他文件和信息。
第十二条 在《区政府公报》上发布或者刊登的区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发布机关在提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发布或者刊登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提请发布或者刊登的公函;
(二) 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格式文本;
(三) 区政府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设立《区政府公报》编辑委员会,管理《区政府公报》编辑和发行工作。
设立《区政府公报》编辑室为《区政府公报》编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管理。
第十四条 《区政府公报》采用不定期方式发行,按年度出版专辑。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及其他由区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应当为其单位领导、业务科室及其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配备《区政府公报》。
第十六条 《区政府公报》发行实行免费发送和按成本价格征订的方式。
免费发送的范围为
(一) 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
(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政协福田区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三)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福田区委员会委员;
(四)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
(五)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他单位以及个人需要《区政府公报》的,可以从《区政府公报》编辑室或其指定的发行点以成本价格订购。
第十七条 《区政府公报》发布或刊登的文件可以复印,第六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复印件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的文件不具有执行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作为依据行使权利或者要求他人履行义务。
执行违反本规定发布的文件,应当追究执行机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