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专题 > 福田五公开专栏 > 决策后公开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08-10 00:00来源 : 福田区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七日

  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福田区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深圳市相关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田区政府授权福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由国有资本出资并由区国监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的财务总监进行监督和管理。纳入国监委监管范围内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区国监委向区政府负责,向区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总监,系指由区国监委向企业委派,依法履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责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区国监委负责财务总监管理制度制定并监督实施,对财务总监的选拔、聘用、委派、推荐、交流、培训、薪酬和考核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财务总监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财务活动及经营管理行为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对区国监委负责。

  第六条  财务总监可按法定程序进入国有资本控、参股公司的董事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区国监委审核认定,一般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要求: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履职纪录。

  (二)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能够自觉维护出资者权益,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学历,有财务、会计和审计等专业知识,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中级以上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区级以上资产经营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长(经理)三年以上;

  2、在区属以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担任处级职务三年以上;

  3、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十年以上,其中担任主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对所在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二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适合担任现职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财务总监直接对区国监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财务总监应设专职,不得兼任所在企业的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或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列席企业经营班子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参与制订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三)参与制订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财政运营资金投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薪酬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四)对企业和所属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审查企业财务收支,监督企业财会工作;参与企业会计核算、财务运作、全面预算管理和年度审计、内部审计等工作。

  (六)参与审查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论证,并独立向区国监委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区国监委和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企业改制、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项目投资、贷款及担保、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该审核意见随项目审批资料共同报区国监委。

  (七)有权调阅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解释;有权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进行检查和监督。

  (八)对规定的事项与董事长进行联审、联签。

  (九)执行财务总监上报制度。

  (十)区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实行财务总监上报制度。财务总监的上报制度是指区国监委委派到企业任职的财务总监,按规定的职责以书面形式向委派方报告所监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即时报告。

  (一)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年度资金运营的效率和效果,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情况,对企业年度运营的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价、总结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企业年度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企业年度资金经营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4、企业年度重大经营行为(产权变动、融投资项目、经营战略调整情况等)实施情况;

  5、财务总监年度的自评报告;

  财务总监的年度报告应在收到企业本年度经审计后的会计年度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二)月度报告内容:

  1、财务总监对企业在本月度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处理结果;

  2、对企业本月度的财务状况进行简要评价及分析,包括当期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重大投资、借款、担保、产权变动、财政运营资金运行等重大经济事项,以及联签事项等情况。

  财务总监的月度报告应在月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出。

  (三)即时报告内容:

  1、企业财务出现的重大紧急事项和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进行即时上报;

  2、对企业发生的大额资金调度、资产损失核销、贷款担保、对外投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在决策之前提出独立的审核意见,并随项目审批资料共同报区国监委;

  3、企业出现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时;

  4、企业董事会、经理层设置障碍,影响财务总监履行监督职责时;

  6、根据区国监委的要求,报送企业的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7、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行为及财务总监认为有必要及时汇报的其他情形。

  财务总监对上述事项应在知悉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国监委以即时报告的形式报告。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职并领取报酬;

  (二)不得接受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

  (四)不得参与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或参与企业内部集资分红;

  (五)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为任何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无正当理由干预企业的人事任免;

  (七)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八)区国监委、企业董事会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和所签署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严重瑕疵;

  (二)所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企业经营严重亏损;

  (三)明知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财务会计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报告,甚至主动参与;

  (四)没有定期向区国监委报告企业的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状况,没有及时对重大事项的变动进行及时上报;

  (五)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所参与决策和运作的企业重大事项违法、违规的;

  (六)必须联签的事项,因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或对违法违规的事项应拒签而签署的。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应当实行由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不得无理拒签。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属于联签范围:

  (一)企业借入和借出资金、贷款担保;

  (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三)公司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支出和超过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

  (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月报、季报、年报、快报及相关分析说明)、全面预算报告(包括企业合并和企业本部的预算报告及相关编制说明);

  (五)企业呆、坏账及盘赢、亏,本部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六)以下较大金额资金支出:

  1、企业本部购置固定资产,单项金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

  2、企业本部在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单笔金额在人民币三十万元及以上;

  3、企业本部对外结算、支付,单笔金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

  4、单笔提取现金和费用报销金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

  (七)区国监委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区国监委通过组织选聘或公开竞争的方式聘任财务总监,并与财务总监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区国监委负责财务总监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的制定及发放,并负责和组织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等。财务总监的薪酬和福利从区国监委部门预算中支出。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和奖金组成。基本年薪的标准按任职企业的规模、行业等情况由区国监委确定,奖金与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总监的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区国监委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区国监委不得委派财务总监到其有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企业任职。如果发生上述情形的,财务总监应主动书面向区国监委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财务总监不得转任企业的其他职务。

  第二十四条  区国监委受理对财务总监的投诉及举报。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聘用期内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区国监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履行职责,应当按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因违规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四)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因前款第(五)、(六)项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由区国监委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财务总监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为:

  (一)上报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财务和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监督情况;

  (三)履行职责的实施情况;

  (四)财政运营资金监督情况。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年度考核程序为:

  (一)年度终了由财务总监个人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认真写出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材料;

  (二)由区国监委组成财务总监考核工作小组,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听取经营班子和职工代表的意见,了解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

  (三)由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日常考核内容、个人总结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主要从企业完成经营考核目标和履职情况两方面进行,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档次,作为财务总监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未完成企业经营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财务总监,不发放奖金。

  第七章  企业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总监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对该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主动听取和接受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投资、借款、担保、产权变动、财务、会计等方面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出席经理会议或董事会会议,列席企业的经营班子会议,并将会议材料提前送达财务总监。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提供电子账簿查询,及时传送上级产权单位下发和企业印发的文件、决议、会议纪要,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合法。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权向区国监委报告、举报或投诉财务总监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国监委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一)不能按本规定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财务总监传送财务动态信息和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重要情况及有关资料的;

  (四)不按规定通知财务总监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和送达会议材料的;

  (五)有阻碍、拒绝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财务总监进行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区国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