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田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07-31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各有关单位:
《福田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福田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境外人员向福田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农业、海关、文化、检验检疫、药品监督、烟草专卖、酒类、盐务等承担打假工作职能的执法部门就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所作的检举、报告。
第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发生在福田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处罚对象,经查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被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在举报之前未被相关执法机关知晓;
(四)举报人不是负有打假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假冒方当事人、假冒伪劣产品申诉案件的投诉人。
第四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假冒商标、质量标志、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骗取打假举报奖金,严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打假举报奖金。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与执法机关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四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提供查办线索,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七条 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
(二)对于货值超过15万元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打假举报奖励金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在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对举报案件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后实施,举报奖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奖励金额在3千元以下的,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查证属实后实施。奖励金额超过3千元的,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实施;
(二)举报奖金的支付由案件的直接受理人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提出,经受理单位领导审核和执法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受理单位财务部门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举报案件的直接受理人交付举报奖金时,至少应有2人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须在见证人一栏签字。举报人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签字后的收据交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九条 举报人向区政府(打假办)举报的,并由区政府(打假办)组织查处且情况属实的,举报奖金在区财政部门核拨的打假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举报案件结案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通知。举报有功人员须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受理机关及受理人、具体承办人、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的金额等情况公开或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强化监督。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各执法部门应建立打假办案经费的日常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秘密泄露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福田区打假举报奖励办法》(福府[2001]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