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3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田区小柴米餐饮管理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3-14 15:53 来源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福田区小柴米餐饮管理店
法定代表人:朱某宇
2024年11月20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福田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福田区小柴米餐饮管理店(经营者:朱某宇)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成立于2021年12月27日,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从业人员:24人(含经营者),主要从事餐饮业。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查当天发现该单位厨房有1处风机电源控制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2个燃气电源控制箱并排摆放,视为1处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共2处)。执法人员当场开出《现场检查记录》(深福)应急现记〔2024〕1164 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4〕181 号。
2024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情况为:该单位厨房风机电源控制箱和燃气电源控制箱均已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已对第1项问题进行整改,执法人员现场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4〕195号。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深福)应急现记〔2024〕1164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4〕181号;(3)《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4〕195号;(4)调查询问笔录。
三、执法过程
1、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发出(深福)应急责改〔2024〕18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4年12月5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深福)应急复查〔2024〕195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4年12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立案号:(深福)应急立〔2024〕248号);
4、2024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深福)应急告〔2024〕2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5、2025年1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深福)应急罚〔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小柴米餐饮管理店(经营者:朱某宇)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查当天发现该单位厨房有1处风机电源控制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2个燃气电源控制箱并排摆放,视为1处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共2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调查,该单位此项违法行为系首次违法,但风机电源控制箱和燃气电源控制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又因该单位经营规模较小且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提供档案资料,故决定对该单位进行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37中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就该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就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