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10月典型案例“深圳市化兴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0-10 16:48 来源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化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2025年7月24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福田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化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单位成立于2024年10月10日,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2EWPK0A,法定代表人:汤某某,主要从事危险化学品贸易(不带储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1项问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1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就上述问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5〕55号,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8月5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发现该单位已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已达到规定要求。执法人员现场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5〕57号。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深福)应急现记〔2025〕627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5〕55号;(3)《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5〕57号;(4)《调查询问笔录》;(5)执法影像视听资料等。
三、执法过程
1、2025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发出(深福)应急责改〔2025〕5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5年8月11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深福)应急复查〔2025〕57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立案号:(深福)应急立〔2025〕90号);
4、2025年9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深福)应急告〔2025〕1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5、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深福)应急罚〔2025〕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化兴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检查当天提供的学习强安安全生产培训情况截图和线下安全生产培训材料证明,1名从业人员线上和线下共培训11学时,安全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该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违法行为编号19中裁量阶次A的规定,该单位此项违法行为系首次违法,且该单位积极配合整改,从业人数少,同时仅有1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故认定该项违法行为较轻,依情节决定按从轻情形进行处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第十七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故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就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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