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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3月典型案例“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公司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的出口、疏散通道违法行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3-12 09:12 来源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负责人:丁某

  2025年10月21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福保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到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场所为该单位经营场所,经营面积约300平方米,从业人员16人,主要从事食品销售行业。 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 1 项问题: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西面安全出口堆放杂物,疏散通道被占用,未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福保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就上述问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2025年11月6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福保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情况为:该单位已在责令整改期间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执法人员现场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2025年11月10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决定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20日,该单位被授权人贾某某接受询问调查。

  2025年12月4日,被授权人贾某某接受询问调查,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夏某某接受询问调查。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整改复查意见书》;4、《调查询问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4 份;6、员工花名册、社保参保证明及明细;7、视听资料等。

  三、执法过程

  1、2025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5年11月6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

  4、2025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5、2026年1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西面安全出口堆放杂物,疏散通道被占用,未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已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完成整改。综合考虑该单位此项违法行为的后果、次数等因素,同时该单位系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故认定该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决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序号53号)B档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就该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夏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就该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夏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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