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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5月典型案例“深圳某管理有限公司某店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5-08 15:06 来源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某管理有限公司某店

  负责人:王某某

  2025年7月30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华富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到深圳某管理有限公司某店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单位经营面积约480平方米,从业人员30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单位店长李某现场未能提供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法人员就上述问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2025年8月12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华富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已在责令整改期间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执法人员现场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2025年8月19日决定进行立案调查。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整改复查意见书》;4、《调查询问笔录》。

  三、执法过程

  1、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5年8月12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5年8月19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

  4、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5、2025年9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某管理有限公司某店系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该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综合考虑该单位此项违法行为的后果、次数等因素,同时该单位系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故认定该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决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编号45中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就该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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