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6月典型案例“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6-10 15:09 来源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负责人:于某
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到深圳某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单位经营面积约910平方米,从业人员29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1项问题:未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于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汤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就上述问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2026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已在责令整改期间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执法人员现场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2026年4月3日决定进行立案调查。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整改复查意见书》;4、《调查询问笔录》。
三、执法过程
1、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6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6年4月3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
4、2026年5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5、2026年5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于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汤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已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序号第16号A裁量阶次的规定,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属于7日内完成整改,自成立以来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节较轻,决定从轻处罚,就该项行为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就该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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