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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8月典型案例“深圳市某餐饮店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违法行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8-10 10:14 来源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某餐饮店

  负责人:廖某

  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到深圳某餐饮店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单位经营面积约225.82平方米,从业人员14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1项问题: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南面左右两侧安全出口堆放杂物,疏散通道被占用,未保持畅通。

  2026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已在责令整改期间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执法人员现场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2026年4月16日决定进行立案调查。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整改复查意见书》;4、《调查询问笔录》。

  二、执法过程

  1、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6年4月16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

  3、2026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

  4、2026年5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5、202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某餐饮店南面左右两侧安全出口堆放杂物,疏散通道被占用,未保持畅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已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序号第53号B裁量阶次的规定,该单位从业人员规模较小(从业人员14人),本次违法行为属两年内首次发现,且已在检查当日完成整改,情节较轻,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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