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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4期(总第84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3-06-09 00:00来源 : 福田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2013第4期(总第84期) 

  1、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2013〕7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福田区进一步优化环境优化服务促进辖区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区长质量奖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进一步优化环境优化服务促进辖区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服务企业工作效率,为企业排忧解难,优化辖区环境,推动辖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扶持企业做强做大,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政府服务经济力度

  (一)加强对优化环境优化服务工作统筹领导。成立福田区服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专司对辖区企业的综合服务工作。

  (二)强化各部门间的协调服务。建立有效的牵头与协办机制、首问责任制。企业服务工作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信息交流平台。

  (三)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对我区年度的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重大洽谈项目,由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对项目建设、引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个协调、明确责任,切实加快项目推进进度。

  (四)加大财政统筹和扶持力度。区政府逐步加大扶持力度,着力支持对辖区经济贡献突出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

  (五)建立企业分类服务制度。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建立分类服务制度;区领导定期带队下企业,研究处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进,并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加以解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并督促落实;对落实推进不力的,区督查室进行跟踪督办,区监察局根据规定予以问责。

  (六)建立政策评估与反馈机制。强化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和评估工作;定期召开经济运行形势分析会;加强对经济政策措施的动态跟踪和绩效评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活动,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活用好用足政策。

  二、加快完善福田服务经济体系

  (七)实施“服务经济”主导战略。加快构建以楼宇经济为载体,以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为引领的福田服务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

  (八)强化总部经济优势地位。实施“区域总部聚集行动”和“上市公司总部扎根行动”,推进“内源总部发展壮大计划”,巩固总部经济优势地位。对列入市区引进的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九)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对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服务外包业、专业服务业、商贸会展业、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给予支持。

  (十)提升楼宇经济发展质量。巩固高端楼宇,优化中端楼宇,提升低端楼宇,注重发展特色楼宇,拓宽城区发展空间,提高辖区经济容积率。鼓励产业集聚,推广楼宇单一产权模式。搭建楼宇信息平台,完善楼宇精细化管理的技术手段。对商务楼宇的主要业主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配套服务企业;商务楼宇的行业协会组织;新建、改建楼宇的开发企业给予支持。

  三、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十一)加快推动自主创新。坚持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重点推进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物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加大高科技产业园区、产学研资合作基地、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专利技术转化平台建设。

  (十二)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打造自主品牌,鼓励和支持企业宣传推广自主品牌。对实施生产工艺改造、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获得国家认定的技术或服务平台给予扶持

  (十三)支持发展新兴产业。大力培育引进以创新为动力、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兴产业。对行业领先、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供应链企业、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给予支持。

  (十四)加速发展文化产业。不断深化“文化+科技”、“文化+市场”、“文化+品牌”、“文化+总部”、“文化+金融”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提升文化产业内涵和品牌影响力,拓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空间,打造文化创意先锋城区和国际创意文化产业中心。

  四、提升外溢型经济发展水平

  (十五)构建“总部+分支、研发+制造、营运+配送、中心+网络”的外溢型发展模式。从更大范围、更高层次配置资源,不断增强向珠三角乃至全国的辐射力。

  (十六)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组团或自行参加国内各类展会推介活动。充分发挥境外展会的平台作用,促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市区政府主办的年度重点境外展览的展位费、布展费、人员差旅费予以相应资助。对在海外新设符合条件的福田产品展示交易中心给予相应支持。

  五、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十七)完善城区产业布局。高标准打造环CBD高端产业带,推动中央商务区(CBD)向中央活力区(CAZ)转型升级。建立辖区产业空间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发布。

  (十八)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加快推进岗厦河园片区、泰然工业园、天安数码城、福田燃机电厂、原赛格日立工业区及下沙村、下梅林等重点更新项目建设;推动上步片区、八卦岭片区、金地沙头片区等区域更新改造。

  (十九)促进产业空间向周边地区延伸。支持引导辖区企业将总部、研发、结算、销售等高端环节留在福田,生产环节向深汕特别合作区和福和产业园等园区转移,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二十)创新融资支持方式。支持企业上市直接融资,鼓励发行“公司债”、“集合债”等适合中小企业的新型债务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福田区企业提供各种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专业机构、社团组织面向辖区企业开展扶持企业上市、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等培训和交流活动。

  (二十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中小企业、出口企业给予贴息、贴保等扶持,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支持。 

  (二十二)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政策引导、项目推荐等方面的桥梁作用,搭建银企合作平台。

  七、加大选商引智力度

  (二十三)加大福田投资环境推介力度。广泛开展境内外重大经贸及推介活动,加大在主流媒体宣传福田营商环境的力度,吸引更多投资者到福田投资。

  (二十四)积极探索选商引智新模式。加强与行业协会、专业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对承办由区政府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推介活动、招才引智活动的行业协会、专业组织、中介机构,给予支持。

  八、优化辖区投资环境,提高综合服务效率

  (二十五)鼓励多渠道改善公共配套服务。对投资建设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商务楼宇公用设施更新改造,给予支持。完善中央商务区、重点产业园区和商务楼宇集中片区的供餐、配餐、公共停车环境,“十二五”期间新增10000个停车位;每年在商务楼宇集中片区重点安排一批功能提升工程、市容环境美化项目,提升和完善的城市配套功能。

  (二十六)加大人才引进、人才住房、教育、医疗等配套服务力度。“十二五”期间,力争全区在人才住房、教育资源、医疗服务等方面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服务力度。为辖区企业提供人才住房;新增优质学位;增加区内各级公立医院、非公立医院床位;优化福田区特别保健中心配置,为辖区企业人才提供就医保健优质服务。

  九、执行原则

  (二十七)执行原则。措施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福田区产业扶持资金各项实施细则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福田区进一步优化环境优化服务促进辖区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福府办〔2012〕1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发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辖区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等产业发展、标准战略以及区长质量奖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构成。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及区长质量奖分项、统筹分项。

  第三条各分项资金用途和主管部门。

  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及区长质量奖分项分别由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各主管部门主管经济领域内的产业发展。统筹分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或者在各分项资金不足时,调剂到各分项资金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决策。区政府决策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和公共平台,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支持等,也可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各部门产业分项资金支持方案、决定统筹分项资金和其它各分项资金的调剂安排。

  联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联审会进行决策。联审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临时重大事项需要审议时,可召开临时联审会。联审会由联审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审会办公室设在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审核企业申请并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做好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区财政、审计、统计、监察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管理专家,确认中介机构评审资格;建立银行监管制度;牵头制定绩效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法》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区统计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统计审查,主要包括对申报单位是否属于我区在地统计单位进行审查,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数据质量进行审查,对申报单位是否存在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对通过统计审查的单位,可列入优先支持的范围。

  第七条本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福田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均可申请(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以及福田户籍的个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和公告为准。

  区政府决定予以支持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和公共平台,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等,可不受注册地限制。

  第九条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主管部门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在政策限额内,对申报条件和支持金额进行调整,实行择优支持。

  第十一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制支持和标准化支持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四)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五)以下支持不受本条第四款限制:

  一次性认定奖励、落户奖励、知识产权奖励、财政贡献奖励、荣誉类奖励、标准化战略支持、文博会分会场和文博会专项活动支持、能源审计费用和清洁生产审核费用支持;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

  第三章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本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费用支持、项目支持、奖励三种类别。各项支持的具体内容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对资金支持方向的突出需求确定。

  (二)各种支持方式的含义、企业申报项目适用的支持方式和额度,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为准。

  (三)各主管部门合理安排三种支持方式所占的资金比重,但所需资金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分项资金额度。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主管部门根据支持方式的具体内容不同,分核准制和评审制进行审核。

  核准制支持方式的设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作为评审制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审批流程。

  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均由联审会审定,其中:

  (一)评审制。评审制项目包括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交由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财政局复核得分计算→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分配计算出加权平均得分。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可支持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各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二)核准制。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五条分管区领导可一票否决主管部门的资金安排方案,但需做出特别说明。

  第十六条拨款程序。

  (一)区联审会办公室于联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需对企业注册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的,一律不予支持。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五)区联审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需将相关资料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使用支持资金,应符合专款专用原则,保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第十九条获得评审制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事前支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付计划,监管银行进行监管,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部门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绩效考评差的企业,专项资金不再支持。绩效考评事项按照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罚 则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审会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12〕16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拟支持项目评审,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愿为经济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或市级专业奖励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

  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按行业分类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分行业专家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供、更新,并可由区财政局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条件,从市、区有关部门的人才库中吸收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所吸收入库专家需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各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时所需专家组成员,由区财政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专家库本着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运作方式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专家库管理和对专家的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专家库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为专项资金支持评审提供专家资源;

  (二)负责专家入库的聘用、考核和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三)负责处理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

  第八条区财政局应为专家库中的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学历、专业、职称、培训、考核情况、评审次数、操守评定、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并报区财政局备案,负责受理专家报名、核实专家资格条件,向区财政局推荐专家。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不断充实后备力量。

  第十条专家的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在专家库中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主管部门本行业内相关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劳务费;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参与对企业的现场考察;

  (二)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非法干预评审的工作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四)不断充实、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专家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需要确定专家类别和人数,于评审开始前一天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做好专家抽取、邀请等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向被抽中的专家明确评审时间、地点、抽取单位联系人、使用单位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以确保专家专业对口,但不得透露企业名称及其他专家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区财政局于评审当天向主管部门提供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建立专家的候补机制,每次抽取专家时需按主管部门需要的评审专家人数的50%抽取候补专家。如出现抽出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需在区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从候补专家中补充评审专家至满足评审需要。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由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从其业务经费中支付。若需对同一项目进行复评的,不再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监察部门负责不定期抽查专家库记录,凡在管理、使用评审专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管理、使用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需与区财政局签订《专家自律公约》,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评审工作规则,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无故拒绝参加评审;

  (二)未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未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通知使用单位的;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主管部门公告支持项目之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

  (八)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导致评审结果显失公正;

  (九)在评审过程中,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拒不向评审委员会提供对评审结论的书面意见和理由;

  (十一)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二)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不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第二十条 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第十九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区财政局如实反映,由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决定该专家是否继续参与评审活动。严重违规的,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每次评审结束后,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如实记录专家到场情况、工作态度、评审质量,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每年年末根据主管部门每次反馈的情况,参考专家参与评审的次数等情况,对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做出称职、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的结论,经主管部门确认后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当年未被抽取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不参与年终考核。

  第二十三条专家考核为“不称职”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区财政局向其发出警告,责令纠正。责令改正后仍无明显好转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自愿退出专家库和被剔除出专家库的专家聘书由区财政局负责注销。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福府办〔201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家自律公约

  专家自律公约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做到: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没有正当理由不无故拒绝;

  二、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通知抽取单位和使用单位;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不主动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联席会议审定支持项目之前,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应严格遵守评审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八、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在本专业范围内发表客观、公正的个人评审意见,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九、在评审过程中,不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不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一、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专家签名:  

  20 年 月 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支持的主要方式为项目支持和荣誉奖励,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循环节能分项。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支持重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产品研发推广、技术创新型企业,生态园区和生态社区建设,应用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及产品实施综合改造,以及循环经济重点示范工程等。

  第五条支持对象:在福田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在福田辖区内实施。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且经营满两年;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和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条款之一;

  (四)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课题类和研发推广类项目除外;

  (五)申报项目符合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要求,且已产生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

  第七条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实行评审制的项目支持

  1.研发推广类:研发创新节能环保、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等产品、技术和设备,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且推广应用成效显著(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给予产品研发推广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2.应用类: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生态产业园区、生态示范社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居住区等城市更新项目,及其他应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实施建设和改造,或者应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的项目,建成后给予其循环、节能、环保项目建设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3.合同能源类: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4.服务类:专业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为辖区提供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服务,已取得效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支持

  5.课题成果支持: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取得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成果,且有产业化意向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6.能源审计费用支持:辖区企业委托国家、广东省认定的节能评估或清洁生产服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且能源审计报告符合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按已支付能源审计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7.清洁生产审核费用支持:辖区企业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广东省认定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后,按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用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8万元(不得与市里同一项目支持重复申请)。

  (三)实行核准制的奖励支持

  8、配套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类奖励的辖区内单位和项目,参照所获奖项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原则上按1∶1),奖励金额单项不超过200万元。

  9.专项奖励。对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绿色建筑:由国家权威机构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进行评估认证,按授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级别,分别给予三星级50万元、二星级30万元、一星级20万元奖励。

  (2)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奖励;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区级5万元奖励。

  (3)清洁生产:由区主管部门按清洁生产标准进行审核并获得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由上级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并获得奖金的按本条款第8项予以配套奖励,不重复支持)。

  (4)节水示范单位:企业、园区、社区采取节水和减排措施,成效显著,获得节水示范称号,按评定级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区级0.5万元奖励。

  (5)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循环经济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可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区级0.5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取得更高级别的同名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同时符合配套奖励和专项奖励规定的项目(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

  第八条限制和除外条款。

  (一)同一单位同一实施地点的同类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二)其他限制和除外规定按《办法》执行。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

  各类扶持所需提交的其他申请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在区政府专项资金网申报,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联审会办公室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完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送区发改局。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重复建设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单位(项目);

  (二)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单位;

  (三)有违法违纪、偷逃税行为,有重大不良记录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单位;

  (四)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应支持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评审制项目支持审核与批准程序。

  按照《办法》规定的评审制程序进行,主要包括:现场调研、专家评审、财政局复核、发改局提出支持方案、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审会审定。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从专家库抽取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联合考察小组开展实地调研,并进行评审和打分。特殊情况下,区发改局可根据需要,委托区政府确认的专业公司或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

  第十三条评审项目加权得分低于70分(百分制)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参照以下比例给予支持:

  70≤加权得分﹤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加权得分﹤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加权得分﹤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其中,可支持最高额度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核准制审核与批准程序:由区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支持方案,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提交联审会审定。

  第十五条拨款程序。

  (一)区联审会办公室于联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需对企业注册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的,一律不予支持。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企业使用支持资金,应符合专款专用原则,保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第十七条获得评审制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

  第十九条绩效考评差的企业,专项资金不再支持。绩效考评事项按照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 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福府办〔2012〕18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促局)是总部企业认定及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总部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发展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支持实行申请制,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福田区;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福田区;

  (四)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五)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综合型总部不少于1000万元,成长型总部不少于800万元;

  (六)年度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金融法人机构、公共领域市级机构贡献突出的,可不受条件(四)限制;凡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认定为福田区总部企业。

  第五条 支持类别:

  (一)认定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二)落户奖励。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企业,落户福田后经认定为福田区总部企业的,可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财政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最高可按其上年度相对前一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增量的15%,或按其上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部分的10%给予奖励。对因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等一次性额外收入对区财政贡献增量特别大的,奖励比例可适当提高。其他事项,另行提请。

  (四)办公用房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总部企业于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总部企业,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五)纳税亿元企业奖。对福田区年度纳税亿元以上企业给予特别奖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经批准后执行。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六条限制性条款:

  (一)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鼓励总部企业将支持资金定向用于改善总部经营环境和对福田区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的升级改造,用于总部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在享受支持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其他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

  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九条区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区经济促进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条审核流程包括: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一条拨款程序:

  (一)区联审会办公室于联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需对企业注册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的,一律不予支持。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企业使用支持资金,应符合专款专用原则,保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第十三条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

  第十四条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审会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十五条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绩效考评差的企业,专项资金不再支持。绩效考评事项按照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福府办〔2012〕1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促局)是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发展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金融业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福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总部设立在福田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注册在福田区的产业类社团组织、专业机构等。

  第五条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落户奖励: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最高奖励300万元;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获得深圳市政府落户奖励的其他金融机构,可给予最高30%配套奖励。

  (二)办公用房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三)对经有关金融监管、主管部门批准,为辖区企业提供集合短期融资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债、私募债及其他创新融资产品服务的,可给予在福田完成融资规模3%以内,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四)对村镇银行等获国家金融监管、主管部门批准、专门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新型金融机构组织本企业员工开展业务培训的,可每年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五)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共保和联合增信机制,用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给予适当补偿,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多渠道的融资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实施评审制的支持。

  设立福田区金融服务创新奖,由各金融行业协会推荐,根据推荐单位在福田区开展金融服务的业务量和创新程度等进行专家评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和荣誉鼓励。

  第七条国家实施试点管理、由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福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经事先备案,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节企业上市

  第八条支持类别:

  (一)2011年1月1日后完成上市辅导的福田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2011年1月1日后获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福田企业,最高奖励120万元。

  (三)支持专业机构面向辖区企业开展支持企业上市、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等方面的培训和项目对接活动;支持国家级的资本市场建设、资本运作交流合作活动和项目落户福田,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支持。本款支持项目需事先备案。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三节 现代物流业和服务外包业

  第九条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支持类别。

  (一)认定奖励:可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办公用房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于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于2011年1月1日后,新入驻我区的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四节 专业服务业

  第十条支持类别:

  (一)具备相关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展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200万元或以上,且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或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二)对推动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法人企业或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落户福田的中介机构,经事先备案,依引进企业投资福田的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其他事项,另行提请。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五节 商贸旅游业

  第十一条支持类别:

  (一)注册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福田区,拥有自主品牌的知名企业,举办产品展销和推介活动,经事先备案,可按展销和推介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二)对经事先备案的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区设立区域中心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经事先备案的国际、国内一线品牌企业在福田区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及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区开设高端精品店的,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对经事先备案、2012年1月1日后获得国际、国内一线品牌商品的区域总代理、总经销商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每个总代理(总经销)品牌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对注册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福田区,2012年1月1日后获评“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连锁商贸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总部在福田区的商业企业,其福田辖区分店于2012年1月1日后,获得“金鼎百货店”称号的,给予该商业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达标百货店”称号的,给予该商业企业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对总部注册在福田区的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12年1月1日后,获评定或仍在评定有效期内的“绿色旅游饭店”,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六节 企业开拓市场

  第十二条支持类别:

  (一)保费支持: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给予其实际支付保费40%的支持,最高50万元。

  (二)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的国内外展会和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按实际发生承办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承办专项经费支持。

  2.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展位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参展费用的支持。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七节 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三条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技术改造支持。鼓励规模以上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技术水平。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信息化支持。对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深圳市信息化支持的企业,按其获得市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城市更新支持。城市更新项目获得审批部门批准,经专项审计后,按项目规划编制费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实施评审制的支持。

  鼓励辖区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福和产业园等深圳或福田对口产业转移承接地投资产业项目,经事先备案,可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节 综合支持

  第十五条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规模以上企业在深圳市各银行贷款,可按其年度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贴息支持。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三)对园区业主单位和园区运营机构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建设支持申报主体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可按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园区建设支持。

  (四)对经事先备案新落户福田区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他事项,另行提请。

  第十六条实施评审制的支持。

  对经事先备案在福田区设立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可按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九节现代农业

  第十七条支持类别:

  (一)注册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福田区,拥有自主品牌的知名农业企业,举办产品展销和推介活动,经事先备案,可按展销和推介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二)对注册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福田区,2012年1月1日后获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总部在福田区,建立农产品可溯源管理制度,实行农产品相应信息管理的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经事先备案,可给予年度最高30万元的支持。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福田区;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无偷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三)申请上市支持、落户奖励及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需书面承诺自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

  (四)《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五)其他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

  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区经促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一条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均由联审会审定,其中:

  (一)评审制。评审制项目包括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交由区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区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区财政局复核得分计算→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区联审会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分配计算出加权平均得分。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可支持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各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二)核准制。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拨款程序。

  (一)区联审会办公室于联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需对企业注册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的,一律不予支持。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企业使用支持资金,应符合专款专用原则,保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第二十五条获得评审制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事前支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付计划,监管银行进行监管,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审会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二十九条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绩效考评差的企业,专项资金不再支持。绩效考评事项按照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福府办〔2012〕20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楼宇经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促局)是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楼宇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单位及楼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楼宇具有国土部门核发的规划及建筑许可证,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二)楼宇年度在福田区合计纳税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新建楼宇除外;

  (三)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之一;

  (四)申请单位在福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无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未完全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单位,对福田区财政贡献巨大或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经事先备案,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支持类别:

  (一)亿元楼宇业主奖。对同业集聚度高、年度税收总额超亿元的单一业主商务楼宇,给予业主单位最高200万元的奖励。申请单位和楼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楼宇上年度在福田区合计纳税额超过1亿元;

  2.申请企业应为符合上述条件楼宇的单一业主。

  (二)亿元楼宇物管奖。对年度税收总额超亿元的商务楼宇,可给予该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申请单位和楼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楼宇上年度在福田区合计纳税额超过1亿元;

  2.申请企业应具备物业服务资质。

  (三)楼宇统计奖。对指定楼宇联络员,积极配合完成楼宇信息备案和数据统计工作的商务楼宇,可给予评优奖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引进项目奖。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企业,经事先备案并被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可对负责引进的业主单位,按引进一家最高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统一经营奖。对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单位的,经事先备案,可给予业主单位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六)更新改造配套支持。对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楼宇公共设施投资实施更新改造的,经事先备案,可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使用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可给予30%的配套支持。

  (七)升级改造配套支持。对通信、供电、供气、供水等企业主动投资实施重点商务楼宇和商务楼宇集中片区相关设施扩容升级改造的,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其他事项,另行提请。

  (八)停车改造配套支持。对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投资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设置立体车位和停车引导系统的,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九)员工餐厅配套支持。对投资新建、改建员工餐厅或公共用餐场所,符合有关配餐项目规划布局,经相关部门受理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十)工作餐服务配套支持。对为商务楼宇提供餐饮配送服务的公共配餐中心和受业主单位委托为楼内企业提供工作餐服务的品牌餐饮企业,符合有关配餐项目规划布局,经相关部门受理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可给予该品牌餐饮企业和公共配餐中心每月每平方米50元、每年最高120万元租金支持。

  (十一)招商引资宣传支持。对新建、改建商务楼宇开展定向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重点引进总部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经事先备案列入区重点招商引资活动的,可按实际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十二)协会活动专项支持。支持成立“福田区商务楼宇协会”,对其依托或联合优秀机构,建立公共平台,开展调研、培训、政策宣讲、业务交流和各种联谊活动,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单项活动最高30万元的专项支持。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六条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

  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八条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区经促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九条审核流程包括: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条拨款程序:

  (一)区联审会办公室于联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需对企业注册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的,一律不予支持。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企业使用支持资金,应符合专款专用原则,保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第十二条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

  第十三条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审会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绩效考评差的企业,专项资金不再支持。绩效考评事项按照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到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福府办〔2012〕2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福田区促进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资金,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评审制项目

  第四条技术攻关支持。对辖区科技创新企业开展高新技术和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的,以及互联网、物联网技术与民生建设相结合并对辖区民生建设有重大贡献或重大突破的项目,经评审给予“技术攻关支持”。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营业收入增长率近两年平均不低于25%,实际已投入资金30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其它未尽事项,另行提请。技术攻关支持资金按项目进度分节点拨付。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三)所申请项目符合福田区主导产业方向。

  第五条三新研发支持。辖区企业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服务)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通过评审给予“三新研发支持”,支持额度不高于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支持辖区企业从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其上一年度交易平台实际投资总额50%以内的支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分为以下两种:

  (一)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示范支持。支持以各类传统专业市场为依托的“实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给予其上一年度平台实际投资总额50%以内的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纳税额的50%,且不超过300万元。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网上交易平台已经实施,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

  3.所依托的实体专业市场管理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专业市场年交易额不低于10亿元。

  (二)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支持。支持主营业务从事第三方支付、跨境外贸及行业平台等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企业,给予其上一年度平台实际投资总额50%以内的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2.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已经实施,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0%以上,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七条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支持从事生物、新能源、新材料、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减排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研发、生产及科技服务的小型科技企业,对正在实施的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给予“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及纳税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二)至少拥有一项与所申请支持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或企业资质(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产品登记证或企业拥有ICP、ISP、IDC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

  (一)区政府通过与国家部委及其所属研究院所共同出资联合举办事业单位的模式,支持和吸引国家重大创新资源落户福田,具体支持方式由区政府与合作方协议约定,所需资金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年度预算中安排。

  (二)对大学、科研院所和国家部委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等在福田设立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最多三年的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该平台实际总投入的20%。

  (三)对区政府认定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最多两年的支持,其中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高支持金额可提高到150万。对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支持金额不超过该平台总投入的30%。

  (四)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配套支持,配套支持标准为已获支持经费的50%,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不超过30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不超过200万元,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不超过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工程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单位给予配套支持,配套支持标准为已获支持经费的50%,国家认定的不超过300万元,省认定的不超过200万元,市认定的不超过100万元。(核准制)

  第九条软科学研究项目支持。对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辖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辖区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企业单位;由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的,以福田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为研究内容的软科学研究课题,其项目申请单位可以不受注册地在福田区的限制;

  (二)具备开展项目研究所必需的客观条件和管理制度;有开展项目研究所必须的研发队伍,项目负责人是技术骨干;

  (三)为项目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配套经费等支撑条件。

  第十条海内外高层次团队产业化支持。对区政府决定重点引进的国际性、国家级高端项目团队,经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落户及研发支持。申请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须是在福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项目完成后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国内空白,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与潜力,能够形成新产品,掌握关键技术、核心技术;

  (三)项目应已形成样机、原型,并在两年内能够实现产业化,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节核准制项目

  第十一条科技计划配套支持。对在上一年度列入国家及广东省科技、企业信息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并获得无偿支持的企业给予“科技计划配套支持”。 凡申请企业必须在福田区注册以及纳税满一年以上。配套支持标准为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支持经费的50%,且不超过40万元;同一企业有多个项目列入计划的,配套资金合计不超过60万元。已获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支持的项目,或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或省多项科技计划的,不得重复申请。

  配套支持的计划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部产学研合作专项,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以及其他区政府认为应予配套的计划。

  第十二条科技园区企业房租支持。支持对象为注册在福田并入驻在福田区的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经区政府批准设立挂牌的专业科技产业园的科技企业、技术服务类企业、创意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企业,以及为所在科技园区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企业。

  “园区企业房租支持”按孵化类企业、聚集类企业、留学生创业企业、商务秘书企业和为科技园区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企业分类安排。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享受其中一类房租支持。企业若在申请支持前已经迁出科技园区,但目前注册地仍在福田辖区内,可申报其入驻期间的房租支持。

  (一)入园前注册时间不满24个月,且入园12个月以上,不超过36个月的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孵化类企业支持。孵化类企业支持最多三年,按每年15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二)经国家或深圳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等科技类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聚集类企业支持,支持期最长三年。聚集类企业根据其在福田的纳税总额,按比例给予支持。支持比例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年度预算总量控制,最高不超过其在福田区纳税的10%,且不超过企业交纳的租金总额。

  (三)留学归国人员在福田区创办科技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留学归国人员出资(含技术入股)不少于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5%的,入驻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的给予其办公场地两年期全额房租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四)对参加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由深圳市政府主办)获奖的个人或团队在福田区创办的企业,优先入驻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两年内给予其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场地的全额房租支持,第三年给予50%的房租支持。若企业在园区外租房的,支持标准为落户后前两年每年12万元,第三年减半6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交纳的租金总额。

  (五)商务秘书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注册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对于入驻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的商务秘书企业,两年内给予其不超过50平方米办公场地的全额房租支持,第三年给予50%的房租支持。

  (六)为科技园区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企业,给予其设立在园区内的经营场所30元/平方米/月的支持,支持期最长三年,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科技奖励配套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按国家、省、市奖金的1∶1支持,且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参加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由深圳市政府主办)的优胜者给予“创新创业大赛配套支持”。对福田区获奖企业或落户福田的创业团队,按大赛组委会发放的奖金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

  (三)专利奖励配套: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分别给予每项获奖专利配套奖励,配套奖励额度为广东省奖励额度的50%,每项获奖专利奖励额度分别为50万元和25万元;对上一年度国家、省或市认定的在福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深圳市配套比例为1∶1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的对象为在福田区注册的拥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外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软件著作权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具有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

  (一)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专利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奖励:

  1.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上一年度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上一年度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3.在上一年度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一次性奖励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3000元(个人申请)。

  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奖励不超过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奖励:对上一年度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权属人,每个软件著作权一次性奖励600元。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2000元。

  (五)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奖励:对象为在福田区注册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

  对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权利人为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每件奖励2000元;对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权利人为非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非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每件奖励500元,每家代理机构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科技园区建设及管理奖励。鼓励运行良好的专业科技园区管理机构,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科技园区,提升园区品质。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科技园区,按获得各级政府认定的园区给予相应奖励,国家级给予300万元奖励,省级、市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科技园区及区政府批准设立、挂牌的专业科技园区的园区管理机构,经事先备案,按所管理园区的实际运行情况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计划”或深圳市“孔雀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在福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在福田完成注册和税务登记后给予50万元的落户支持;(二)企业注册满一年并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创新活动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其上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支持,并按所获上级计划经费的50%给予配套支持,上述支持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科技金融支持。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年度预算中预留出2000万元,作为风险代偿金预存在提供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的银行,为中小科技企业融资分担风险,帮助企业获得贷款支持。融资贷款分为“科技孵化贷”和“科技成长贷”,风险代偿金各为1000万元。

  (一)科技孵化贷。获得该类贷款的企业可申请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如企业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3%/年的贷款利息补贴。

  (二)科技成长贷。获得该类贷款的企业可申请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获得贷款且经事后审计年销售增长率达20%以上的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3%/年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十八条科技活动支持。支持科技企业、与科技相关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主办或承办经区政府同意的科技展、科技大赛、重大会议等重要科技活动,以活动的场租、宣传费用以及演讲嘉宾费用等为主要支持范围。经区政府同意的活动,支持额度为活动总支出的30%,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企业按区科创局当年编制的申请指南要求提交所需资料。各项支持由区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及申报要求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内容为准。区科创局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产业发展需要,调整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实行公平公开、择优支持。

  第二十条限制和除外情况: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制支持和标准化支持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四)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五)以下支持不受本条第四款限制:

  一次性认定奖励、落户奖励、知识产权奖励、财政贡献奖励、荣誉类奖励、标准化战略支持、文博会分会场和文博会专项活动支持、能源审计费用和清洁生产审核费用支持;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

  第四章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一条审批流程。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均由联审会审定,其中:

  (一)评审制。评审制项目包括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交由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财政局复核得分计算→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分配计算出加权平均得分。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可支持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各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二)核准制。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拨款程序:

  (一)区联审会办公室于联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创局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科创局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使用支持资金,应符合专款专用原则,保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第二十四条获得评审制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事前支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付计划,监管银行进行监管,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部门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绩效考评差的企业,专项资金不再支持。绩效考评事项按照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福府办〔2012〕22号)同时废止。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和《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分项。

  第三条 重点支持属于《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等十大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四条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的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在福田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在福田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六)未按规定向区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

  (七)其他政府部门不予支持的。

  第七条评审制项目。

  (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项目启动,支持额度按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支持额度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文化企业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创意设计项目,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以内,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文化服务型企业或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生产制造型文化企业,在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等重点环节发展,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区政府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文化企业设立经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以内,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其他有利于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项目,具体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核准制项目。

  (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协会主办或承办经区政府或区文产办认定的创意设计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奖项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评审及演讲嘉宾费用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控制在该项目总支出的50%以内,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活动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政府认定的活动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及其专项活动,支持额度控制在该届活动总支出的50%以内,每个分会场每届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承办专项活动的单位每届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新入驻区政府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首三年给予房租支持,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面积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支持标准,采用事后报销制,在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

  (四)支持我区设立的文化创意产业各协会开展区政府批准的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支持额度控制在该项目总支出的50%以内,单项活动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获得国际和国家、省、市政府职能部门奖项的文化企业和个人,按所获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影视公司拍摄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福田宣传效果的原创作品,该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和影院上线播出,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七)设立福田文化创意企业政府奖、文化企业优秀创意作品天工奖,每两年举办一届,对获得政府奖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获得文化企业优秀创意作品天工奖的作品分等级予以奖励,最高等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八)对文化服务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增长率15%以上,给予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实际缴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的15%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配套支持:对获得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经对其实际投入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论证后,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联审会办公室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送区文产办。申报材料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年度支持企业的数量和额度受当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分项规模限制。区文产办有权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支持额度。

  第四章审核与批准

  第十条评审制。必须经区文产办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包括:受理→区文产办现场调研并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区财政局复核→区文产办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一)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区文产办的分值权重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60%。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二)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 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第十一条核准制。区文产办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受理→区文产办核准(根据项目情况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审核)→区文产办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二条拨款程序

  (一)区联审会办公室于联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需对企业注册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的,一律不予支持。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企业使用支持资金,应符合专款专用原则,保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第十五条获得评审制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事前支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付计划,监管银行进行监管,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

  第十八条绩效考评差的企业,专项资金不再支持。绩效考评事项按照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条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专项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资格。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福府办〔2012〕23号)同时废止。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辖区企业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即辖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是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分项的主管部门。区产业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专项资金来源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分项。

  第三条 凡在福田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可依照本细则向辖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评审制

  1.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

  2.标准研制项目;

  3.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

  4.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

  5.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

  (二)核准制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2.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

  第五条 支持条件: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支持的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二)对已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

  1.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2.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3.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三)对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予以支持的条件: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详细工作计划。

  (四)对已完成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包括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和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

  (五)对已完成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获得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

  (六)对已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企业已获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七)申请区重大标准化项目支持的,必须事先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提交实质性工作报告。

  第三章 支持标准和额度

  第六条  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额度:

  (一)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二)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三)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第七条 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支持额度:

  (一)国际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二)国家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三)行业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四)广东省地方标准: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万元的支持;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支持。

  (五)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支持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支持。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支持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八条 经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支持额度:按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补助,总额度不超过80万元。

  第九条 完成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支持额度: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支持;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支持额度: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获得《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每证支持5000元,每个企业总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认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支持额度: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和A级认可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和2万元的支持。每个企业从A类到4A类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高类别支持应扣除低类别的支持,总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总额超出当年可安排的专项资金标准化分项总额的,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年度资金规模限制和企业申请情况,按照扶优扶强、比例分配等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

  (一)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视为参与制定、修订。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无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报送如下基本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报告或申请表原件(写明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依据、最近经营管理情况等);

  (二)相关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定、确认的机构从业许可证明、资质证明或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最近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一次性支持单位除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六条 按第六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需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成立全国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七条 按第七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需提交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八条 申请区标准化战略分项资金由区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与核准,并报区联审会审定批准。

  第十九条 根据申请项目不同,实行不同的审批方式。评审制、核准制的程序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或收回支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该企业剔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和专家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和专业评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与相关评审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项目受理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支持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向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书面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福府办〔2012〕24号)、《关于继续执行经济发展资金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福府办〔2011〕30号)同时废止。深圳市福田区区长质量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区企业和组织持续提高管理现代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共同推进全区质量效益型经济的发展,根据《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福府办〔2010〕31号)和《福田区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是福田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组织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是区长质量奖奖励资金的审批机构。

  第三条福田区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届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福田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区质量兴区办)。

  第五条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福田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服务)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推行机构,有3名以上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企业其经营收入、实现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福田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主管部门推荐;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纪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奖企业或组织承诺自获奖年度起5年内不迁离福田区;

  (六)需认同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程序及其他各项规则,同意接受本办法的约束。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八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奖年度的评定标准等同采用同年度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员工为本,以运营为关注焦点,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九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须高于500分(含5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不含5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福田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二条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三条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秘书处可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组建多个行业评审组,并指定组长,各评审组必须有3名以上(含3名)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秘书处根据评审组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公示名单。

  第十七条参加区长质量奖评选的企业或组织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拟奖名单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质疑。秘书处在收到书面质疑材料后,应重新组建评审组(原评审组成员不再参加)针对投诉、质疑的内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评报告。复评报告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由评委会作出复评决定。

  评委会所作出的复评决定,是终局决定,提出质疑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再对复评决定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秘书处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以福田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区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区长质量奖奖牌和奖金。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区政府分别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奖励经费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荣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同步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区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区长质量奖奖牌只能由福田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区长质量奖奖牌。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

  秘书处邀请区监察局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再次申奖应于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奖牌,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深圳市福田区区长质量奖实施细则》(福府办〔201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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