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华富村东、西区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已在福田政府在线、征收范围内公布并征求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现将《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以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3份,其中与《补偿方案》内容相关的反馈意见7份,与《补偿方案》内容无关的反馈意见6份,主要意见及建议摘要如下:
(一)关于住宅类房屋的产权调换比例。
1.住宅类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18给予产权调换,其补偿标准偏低;
2.住宅类房屋按照证载建筑面积1∶1.18予以产权调换不合理,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
(二)要求单车棚、架空层给予补偿。
(三)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标准过低,要求提高至100元/平方米。
(四)回迁安置房是否可以选房,如何选房。
二、《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及相关说明
结合房屋征收有关法规、征求意见情况及项目实际情况,采纳了部分反馈意见,《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及相关说明如下:
(一)关于住宅类房屋的产权调换比例。将原有“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1.18予以产权调换”修改为“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1∶1.18予以产权调换,或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1∶1予以产权调换”。
(二)关于单车棚、架空层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本次房屋征收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将依法给予补偿。
(三)关于过渡期临时安置费。过渡期临时安置费维持原标准不变。依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第292号令)附件第三部分的相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征收人应当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原《补偿方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符合上述规定。
(四)关于选房。本次房屋征收提供与按补偿方案换算后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型面积相近的安置房给被征收人。
(五)将装修补偿由原标准800元/平方米调整为1000元/平方米。
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全文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的附件,待《房屋征收决定书》下达同步正式公布。
特此通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