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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9-30 14:53 来源 :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为保障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更好地监督、完善相关政策文件的公平、公正及实用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召开了《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本次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前期准备情况

  2025年8月28日,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在门户网站发布了听证会公告,公布了听证议题、听证会时间及地点、听证参加人申请及确定方式以及其他事项。

  2025年9月9日,根据听证报名情况,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在门户网站公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2025年9月19日,举行《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5年9月19日14时30分,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在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41楼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会议室举行《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共有11人报名听证参加人,分别为市民代表马翔宇、李颖、仝雪琳、欧阳群、蓝方宇、倪丹凤、任世奇、周巧妹共8人,并邀请1名人大代表张昊和2名政协委员代表,分别为曾维、白泽,共计听证参与人11名。实际到会11人。

  听证主持人由我局副局长盛小亮担任,听证组其他成员为我局工作人员梁玮钊、罗金海,听证陈述人由我局工作人员李晓明担任,书记员为我局工作人员刘静担任。

  三、听证会各方提出的问题及解答情况

  (一)听证陈述人对政策的介绍

  听证陈述人汇报《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情况。《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和《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在编制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参考了广东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遵从上级制度要求,结合了我区实际情况。细则分为5章38条,重点明确了实施机构、授权运营机构、数据管理部门、协同部门职责清单,补充了数据产品定价机制、合规机制等内容。

  (二)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建议及反馈情况

  听证参加人表示支持我区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认为《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总体合理、可行。同时,部分听证参加人对《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条款提出疑问,区政务和数据局做出解答,主要情况如下:

  问题一:平台合作方在申请数据时是否需要等保三级密评合规的系统建设运维经验。

  回复:等保三级门槛比较高,暂未明确要求,按照一场景一清单一授权、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等原则,通过协议约定和安全承诺书来进行管理。

  问题二:从公共资源交易角度,是否考虑在细则中增加交易业务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从市场化配置的角度,是否有兜底的条款,是否可以场外交易,通过市场化方式来运营流通;运营时限建议从2年改成2年至5年。

  回复:会增加数据提供部门承担的职责;数交所是依法设立的机构,有较为完善的数据合规,场内交易更利于保障公众利益。运营时限会考虑延长。

  问题三:未来是否会推出涉及目录编制、分类分级、数据质量、供给评估等方面内容,后续是否有主管部门制定细则或标准。

  回复:如果国家有出台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问题四:涉及到第三方的管理,有无监管规则,建议在加强管理方面建立督导机制。

  回复:第三十条、三十二条有涉及相关表述,后期我们会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把制度落到实处。

  问题五:第十七条中,授权运营模式,一场景一清单一审定这个模式,是等到运营机构确定后再确定授权?

  回复:整体授权给实施机构,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后续会按照实施方案按需确定实施方式。

  问题六:一是国务院要成立国家数据集团,如何考虑和国家的数据对接?二是如果是按照福田区的方式支出,会不会与统一大市场下的方式有冲突?三是数据免费方面,建议分层次考虑计费标准,连贯性数据更有价值,区分敏感和非敏感用户群,更细致的设置计费标准?四是收费是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吗?

  回复:一是国家数据集团作为央国企,非数据提供单位,如果拿到我们掌握的公共数据,要明确共享的目的,获得运营机构的资质,才能参与,因此在制度建设上不冲突。二是国家出台的定价机制,明确突出公共数据的公益属性,国家统一大市场要看是否是全国通用的数据,如果是福田区的数据,也应结合我们的成本。三是按照国家价格机制执行,平台合作方可结合实际,进行再开发。四是非税收入。

  问题七:第五条提到区政府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在安全合规前提下,可纳入授权范围,这是否排除了国企作为授权范围?如何区分国企公共数据?登记方面,是实施机构,产品和服务登记的机构是否明确且保持一致?指定的基础设施开发数据产品服务并公开,这里是否是指公共数据设施平台?建议明确干部的范围,增加企业职员。建议二十七条中增加平台合作方安全责任。

  回复:细则适用范围是福田行政区区域内从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都适用;会修改细则明确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参照执行;我们会做调整并统一登记实施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数据设施平台。关于干部范围的问题我们记下,后期明确表述。后续考虑增加平台合作方安全责任。

  问题八:运营机构和平台合作方是否有数量限制?需要考虑良性健康市场。

  回复:没有数量限制,可以有多家。

  问题九:纳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资源目录,是否会定期公开公示?建议涉及到个人数据和敏感数据内容,明确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相关表述。加强对加工处理的技术手段的约束。

  回复:会将资源目录的公示公开的有关表述吸收纳入细则;将在协议内约定运营机构和平台合作方在数据开发利用时予以明确,加强技术保障。

  (三)听证组意见

  听证组认为《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总体合理、可行。


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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