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1-10 14:39来源 : 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23-11098805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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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文 号:福府办规〔2023〕11号
- 信息索取号: /2023-11098805
- 责任部门:福田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4日
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福田区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家庭的实际困难,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支持家庭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区卫生健康局预算安排,用于计生特殊家庭基本生活、养老、医疗扶助服务的资金。
第二章 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第三条 在2016年1月1日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后未再生育的福田区户籍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特别扶助对象: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疾达到三级或以上)。
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满49周岁方可申领扶助金。扶助对象年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准,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三章 扶助项目与管理
第四条 特别资金扶助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由区政府按照深圳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每人每月发放,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第五条 特别养老扶助
(一)为70周岁以上(含70岁)特别扶助对象免费安装紧急呼叫救援装置。
(二)福田区福利中心等公办养老机构和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优先收住特别扶助对象。对在民办养老机构接受全日照料的特别扶助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照料补助。
第六条 特别医疗扶助
(一)区社康中心为特别扶助对象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建立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医生”档案,定期上门诊疗、护理。
(二)特病扶助。给予特别扶助对象特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门诊透析肾功能衰竭)扶助,每人每年1万元。
第七条 节日特别慰问金。给特别扶助对象春节、中秋节特别慰问金每人各1000元。
第八条 发动社会力量,结对帮扶特别扶助对象,提供精神、心理和生活扶助服务。
第九条 对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特别扶助人员数据档案,印制《服务手册》发放给特别扶助对象,列明服务部门、内容和联系电话,方便特别扶助对象使用。
第十条 建立特别扶助对象联络人制度。特别扶助对象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承担扶助对象联络人职责,当特别扶助对象(户籍和居住同在本辖区)遇到生活中无法解决的困难时,联络人应提供力所能及的扶助和协调。
第十一条 在申请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时,特别扶助对象享受的上述各项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申请审批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部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夫妻双方户籍同在福田区但不在同一街道的,共同向女方户籍地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地提出申请,并分别按户籍地政策执行;离异或丧偶的,由其本人向户籍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办程序:
(一)填报申请表。凡本人认为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需填写《深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申请(变更)表》(附件1);符合安装紧急呼叫救援装置的特别扶助对象,需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紧急呼叫救援装置申请表》(附件2);入住社会办养老机构照料的特别扶助对象,需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照料补助申请表》(附件3);患有特病的特别扶助对象,需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病扶助申请表》(附件4)。
(二)提交资料。申请人需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需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残疾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免冠(1寸)近照3张(申请多个扶助项目的,需分别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和1寸免冠近照各3张),申请人在深圳银行的个人账户。
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申请人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资格确认
(一)初审。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各项《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附件5),报街道卫健部门审核。
(二)审核。街道卫健部门接到社区居委会的初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实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再由街道卫健部门将《深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申请(变更)表》(或含《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紧急呼叫救援装置申请表》《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照料补助申请表》《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病扶助申请表》)和《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报区卫生健康局。
(三)确认。区卫生健康局接到街道报来的各项《申请表》和《登记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街道卫健部门。
(四)公告。街道卫健部门接到区卫生健康局的审批结果后,应由受理申请的社区居委会公示,期限为5天。
第十五条 资格注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一)扶助对象死亡的;
(二)再生育子女的;
(三)户口迁出本区的;
(四)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第五章 发放办法
第十六条 资金发放。由区卫生健康局将特别资金扶助、照料补助、特病扶助、节日特别慰问金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特别资金扶助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从批准当月开始发放,于下月15日前按时足额汇入个人账户。照料补助、特病扶助从批准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汇入个人账户,节日特别慰问金于中秋、春节前3天至15天内足额汇入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变更和终止。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社区居委会应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附件6),逐级上报。
因再生育或独生子女康复(包括伤残等级降低),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应自其再生育或独生子女康复次月起,终止发放特别资金扶助、节日特别慰问金、特病扶助、照料补助及本办法提供的其他特别扶助。
第十八条 按照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规定,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该扶助不影响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第十九条 特别扶助对象户籍在福田区内迁移的,办理相应的转接手续不用重新审批。外地户籍、外区户籍迁入我区的,从迁入后批准申请当月起,按我区的扶助办法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有关部门要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为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时发放各类扶助金。个人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特别扶助范围和特别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特别扶助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扣压、拖欠、少发扶助金的。
第二十一条 为杜绝出现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各项特别扶助金的情况,社区居委会人员每半年要与特别扶助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有权取消其扶助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其领取的各项特别扶助金和紧急呼叫救援装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特别扶助对象领取相关特别扶助金后又生育的;
(二)特别扶助对象其子女康复或伤病残等级降为三级以下的;
(三)特别扶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各相关扶助金的;
(四)特别扶助对象户籍迁出后仍继续领取各项扶助金的,或死亡后有关人员仍继续领取各项扶助金的。
第二十三条 时间要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统计时间自本法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至实施之日起,扶助对象年龄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界限的,从实施当月起开始计发各项扶助金,对已经审批获得福田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的对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本办法内各项扶助事项。符合并需申请安装紧急呼叫救援装置、养老机构照料补助、特病扶助的对象,需分别填报《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紧急呼叫救援装置申请表》(附件2)、《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照料补助申请表》(附件3)、《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病扶助申请表》(附件4)。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申请(变更)表
2.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紧急呼叫救援装置申请表
3.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照料补助申请表
4.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病扶助申请表
5.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
6.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
附件:附件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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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部门:福田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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