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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改进我区城中村流动摊贩管理的建议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1-21 13:24来源 : 区综合执法局

  提案内容:

  近年来,经过相关执法部门的努力,在学校门口、写字楼下、广场旁边、道路两旁等地因流动摊贩乱摆乱卖造成交通拥堵,环境脏乱的情况已经明显减少。然而,在我区城中村中,流动摊贩无规则活动现象仍然存在,给居住其中的居民带来一定的困扰,也让社区治理留下不和谐因素,城管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多采用驱赶收缴的方式,效果不但不理想,还容易激化矛盾,给政府带来负面影响。

  流动摊贩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即当地正规店铺的经营规模满足不了居民的消费需求,这给以低成本、易转移、方式多样为经营特点的流动摊贩留下了经营空间。深圳服务业发达,汇聚了大量的外来从业人口,这些人口多数居住在城中村里,据统计,我区城中村居住的外来人口超过90万。规范管理流动摊贩能让多方受益——一方面弥补商业配套的不足,满足城中村规模庞大的市场需求,尤其是餐饮果蔬等基本民生需求;另一方面可以让专业技能不强、个人积蓄不多、谋生出路有限的人员满足生存所需。

  考虑到城中村是城市快速发展形成的历史产物,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将会继续存在,并为城市发展发挥独特的作用,对城中村的流动摊贩规范化,人性化管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李克强总理2017年4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尊重小商小贩的利益,他们也是城市活力的一部分,总理说,没有百姓便利的生活条件,大城市就会萎缩,流通业发展也就失去了根基。总理进而强调,政府必须要提高规划、管理能力,决不能光图省事,一禁了之,这也是懒政。

  通过规范化管理,在不阻塞交通、不污染环境、不增加消防隐患、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将城中村摊贩打造成一个特色景致,增加我区经济社会活力。这也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个新动能。

  建议:

  1、城管部门同消防、安监、卫生等部门同居民代表和摊贩代表一道,探讨协商并划定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经营时间;

  2、扩大巡逻范围,变过去的“打击收缴”为“规范引导”;

  3、对暂时无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食品安全卫生要求达标、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摊位,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发放临时经营公示卡;

  4、初次违规占道经营的摊主,以批评教育为主,可以考虑用“社区志愿服务”代替经济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其规范经营;

  5、打击售卖假冒伪劣商品,售卖问题农副产品的摊主,维护居民与其他诚信经营摊主的权益。


  提案答复:

  关于深圳市福田区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80124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尊敬的于荣彪委员:

  您在深圳市福田区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改进我区城中村流动摊贩管理的建议》(第20180124号),我局已收悉并安排专人与您沟通,听取您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流动摊贩的管理和查处,一直是我们城管执法的“老大难”问题。您对该项工作予以用心调查和关注,在此我局表示高度的敬意和感谢!

  在总结我局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基础上,对您提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之一:城管部门会同消防、安监、卫生等部门,与居民代表、摊贩代表,协商划定经营区域、范围和时间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第十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时段不是我局法定职权,但我局作为执法部门将积极提出相关建议,促进相关政策更加合理化。

  二、建议之二:扩大巡查范围,变过去的“打击收缴”为“规范引导”

  对您该建议我局深表赞成。对于流动摊贩依法进行查自,保持高压态势,是为“堵”;更为根本的对策是“疏”,即对流动摊贩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进行分析,结合辖区情况进行疏导。如上文所述,《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局正在积极推进“疏堵结合”具体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及落实。

  三、建议之三:对暂时无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食品安全卫生要求达标、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摊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发放临时经营公示卡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

  (三)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责任:

  (一)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三)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由上述规定可知,关于食品摊贩的登记属于法定事项,有法定的登记条件和要求,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的食品安全责任。

  四、建议之四:初次违规占道经营的摊主,以批评教育为主,可以考虑用“社区志愿服务”代替经济处罚

  (一)关于批评教育为主。处罚不是执法的最终目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局执法工作中一直遵循的主要原则。从2016年起,我局推行执法全过程“说理式执法”,坚持柔性敬告与刚性执法相结合。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实行先礼后兵,即在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前,先下发《敬告通知书》,以预先提醒、预先警示的方式,向违法行为人详细讲明违法行为将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等后果,督促其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如违法行为人能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社会危害显著轻微的,我局将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该执法方式取得良好的效果,仅推行当年我局通过“说理式”执法,累计成功办结各类疑难案件、历史积案396宗。

  (二)关于社区服务。2013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当事人参加综合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第一次以特区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社区服务”实施的条件,是我市立法的一次重大进步。遗憾的是,关于社区服务的内容、具体操作等没有予以规定,以致在推行中障碍重重。在以后的执法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总结经验,在诸如乱摆卖、乱张贴等“城市六乱”领域予以重点推行社区服务。

  五、建议之五:打击售卖假冒伪劣商品、有问题农产品行为

  该建议所提及的对非法售卖假冒伪劣商品、有问题农产品予以查处的职责虽不属于我局综合执法范围,但是我局及各街道执法队在执法活动中一旦发现了上述违法行为线索,只要符合条件的均会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以上是我局关于建议的答复,如您还有疑问,可继续联系我局,也可莅临我局考察指导城管执法工作。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欢迎以后继续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福田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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