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建议加强幼儿园、午托班建设的建议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1-21 13:20来源 : 区综合执法局
提案内容: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迅速膨胀,尤其是国家开放计划生育政策后,二孩出生占比大幅提升,新生儿逐渐增多,幼儿园面临情况非常严峻,现有正规幼儿园和午托班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在城中村、老旧小区内滋生了大批无证幼儿园和午托班。
无证幼儿园和午托班多建设在城中村出租屋和老旧小区内,外围入口面积窄,室内面积狭小,消防条件不满足规范要求;幼师和管理人员多为女性,且未接受过消防安全培训;接收的幼童和学生多,人员密集;且处在安全隐患较多的城中村环境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
去年以来街道安委办多次联合派出所、执法队、社区工作站等单位开展打击无牌无证幼儿园及午托班机构行动,查处了大批无证幼儿园及午托班,较为典型的有:查处岗厦村10家无牌无证的民办幼儿园,查处福华社区福星花园裙楼内十多家无资质午托班、培训机构,对开办无证幼儿园和午托班的风气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相比于无证幼儿园和午托班巨大的社会需求和利益诱惑,远远微不足道,因此无证幼儿园和午托班依旧屡禁不止,顶风作案。
要想杜绝无证幼儿园和午托班,还要从源头着手,疏导结合,建议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针对无证照、无资质幼儿园、午托班及培训机构,充分利用我市立法权,形成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性的管理规范,确保执法部门在执法时有可靠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幼儿园、午托班及培训机构的日常安全巡查,重点是学校周边城中村、老旧小区等,取缔存在消防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照、无资质机构。
三是建议区委区政府设立幼儿教育专项经费,加大对公办园和民办幼儿教育的投入,开办符合社会需求数量的正规幼儿园和午托班,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均衡、稳定的发展。
提案答复:
关于深圳市福田区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80090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尊敬的刘汉新、肖寒梅、王文合、余艳红、张西文等政协委员:
你们在深圳市福田区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议加强幼儿园、午托班建设的建议》(第20180090号),我局已收悉并安排专人负责了解情况。你们提出的幼儿园、午托机构建设建议,实际上包括了幼儿园、午托机构的立法、执法及行业管理等问题,仅就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对非法幼儿园、午托机构进行执法而言,一直以来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老大难”问题。对区政协和委员们对该项与民生息息相关工作的关注,我局表示高度的敬意和感谢!
在总结我局该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局的职责范围,对你们提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充分利用我市立法权,加强针对非法幼儿园、午托机构立法的建议
非法幼儿园、午托机构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关于非法举办幼儿园的立法情况。非法举办幼儿园,属于非法教育培训的一种情形。2010年,市政府决定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详见深府〔2010〕170号文件),查处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6年11月,修改条款于2017年9月1日实施。其中,该法第六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在执法主体上进一步明确了人力资源、教育、公安、民政及工商等各部门的职责,在查处内容上增加了责令退还费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并新增了与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相衔接的内容。因此,在查处非法举办幼儿园违法行为方面,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更为严厉,这对我局开展执法工作也是更为有利和有力的。
(二)关于非法举办午托机构的立法情况。目前,查处非法举办午托机构的依据是《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该办法系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通过的政府规章。该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校外午托机构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未经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并可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但是,该规定在执法实践中一直难以操作,理由如下:1.“依法取缔”中的“取缔”并非法律用语,其内涵和外延均难以界定,执法的内容和程序更不明确。一般认为,“取缔”不是行政处罚种类,因此,执法员难以据此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该办法关于“查封”“扣押”的规定已不能适用。根据201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而《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系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并非法律、法规,其效力层级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因此,其关于查封、扣押的设定,与上位法冲突而不能再适用。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情况已正在改进。据了解,关于午托机构管理及立法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关政府部门也有积极的回应,比如,2017年下半年市政府法制办开展了《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 我局作为执法部门提出了可行性建议。下一步,我局将密切关注立法动态,将你们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区执法工作实际和经验,积极主动向上级部门反馈,以促进立法工作。
二、关于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幼儿园、午托机构日常安全巡查,取缔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午托机构的建议
虽然幼儿园、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教育部门,但我局作为执法部门对无证幼儿园、午托机构的查处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具体措施如下:
(一)建立城管勤务模式。2017年6月,市城管执法局推行城管执法勤务模式,建立市容动态巡查管控机制,原则上要求:按照辖区实际管理人口不低于万分之六的标准配备市容巡查人员;每名市容巡查人员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测量工具等必需装备,每4-8名市容巡查人员配备1辆电瓶车,分早、中、晚三班巡查,每片区早、中班市容巡查人员不低于8人,晚班不低于4人。经区政府同意,我区各街道的相关经费已落实到位。目前我局及各街道正在积极推动城管勤务模式,这将进一步充实对无证幼儿园、午托机构的巡查力度。
(二)加强专项执法力度。除了我局及各街道执法队开展的针对无证幼儿园、午托机构的日常执法行动,我局还积极参加区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整治行动,与相关部门形成良好互动。比如,积极参加区安委办组织的查处整治无证幼儿园专项行动;定期推送无证幼儿园、午托机构信息给消防部门等等。
三、关于设立幼儿教育专项经费,举办符合社会需求数量的正规幼儿园、午托机构的建议
幼儿园、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教育部门,我局属于综合执法部门,仅负责对无证幼儿园、午托机构的查处,不涉及行业管理等职责。虽如此,据我局了解,该建议所涉问题已引起了关注,有的部门已进行了初步工作。比如上文提及的市政府法制办对《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调查问卷、召开学校、家长、午托机构代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专题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听取不同群体的意见,对校外午托机构的政策调整提出了建议,并形成了立法后评估报告报请市政府审定。我局也将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积极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各位委员,以上是我局关于建议的答复,如还有疑问,可继续联系我局,也可莅临我局考察指导城管执法工作。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欢迎以后继续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福田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