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级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12-14 15:55来源 : 福田区消防救援大队
一、关于深圳市福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194号建议公开回复内容
关于尽快购置消防直升机的建议,我大队认为,正如本次建议所称,福田区属于高建成区,高层建筑密集,人口密度大,小区路面拥挤。根据《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 》(GA/T 620-2006)第八条第三款第六项,消防航空器在起动、滑行、飞移、起降过程中应避免与障碍物相撞,不允许从电线下方穿过。因此在高层建筑密集,街道拥挤的情况下,是无法为直升机的安全操纵提供有效空间的,进行消防救援不具有操作可能性。同时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第七条第四款对直升机停机坪的要求作出规定,目前福田区极少高层建筑能够符合此规定,在没有设置合适的直升机起降平台,就直接进行直升机消防救援无疑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后果也将不堪设想。
再者火场周围气流紊乱,不稳定;温度变化异常,以及火场周围烟尘、障碍物、地面状况等复杂因素,都严重影响直升机接近起火建筑物,无法实施救援,还可能严重影响直升机的操纵稳定造成事故发生。而目前我大队并没有从事直升机航空消防应急救援作业的专业机组及飞行队员,消防队员也未经过高空直升机救援综合系统的训练和演练。
消防直升机主要应用在比较空旷的地带,例如森林、草原火灾救援,而在城市高层建筑密集、拥挤的情况下是难以应用的。以及在设施、人员等配套不齐的前提下,直接采购直升机是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
二、关于深圳市福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219号建议公开回复内容
对于立法规范“三小场所”消防安全设施的建议,我大队认为广东省现有地方规范“《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1591-2015)”已明确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的基本规定、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火灾报警设备和灭火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经营者职责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已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设施提供了技术规范,所以我们不建议另外增加立法规定。
目前“三小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此类场所经营者变换快、装修频繁,消防安全条件很难达到现行技术规范要求。一直以来,消防部门紧盯小火亡人,紧盯三小场所违规住人,加大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的力度,连续两年来我区实现火灾零亡人。
我大队建议属地街道加强对“三小场所”的巡查检查,督促物业和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现行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同时我大队将加强对街道“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指导,确保此类场所消防安全。
三、关于深圳市福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218号建议公开回复内容
关于代表提出福田百花、车公庙片区老旧小区消防管网整改及资金筹集的建议,我大队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并承担超过保修期或者合理使用年限后的物业安全管理责任。因此物业对于消防管网设施要承担起管理维修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安全: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
(二)电梯、消防设施发生故障;
(三)外墙墙面存在脱落危险、外墙或者屋顶出现渗漏等情况;
(四)其他危及物业安全的紧急情况。
发生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专营单位;发生前款第二项至四项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并进行应急维修,应急维修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支出。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因此关于消防管网改造资金筹集、使用并不属于我大队的职责,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属于业主自治范畴,应由物业与业主自行协商决定处理资金筹集及使用事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因此我大队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督促企业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全面落实消防主体责任。
四、关于深圳市福田区政协五届六次会议建议第20200068号建议公开回复内容
关于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加快老旧小区综合治理,保障群众住有宜居的建议,我大队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并承担超过保修期或者合理使用年限后的物业安全管理责任。因此物业对于消防管网设施要承担起管理维修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安全: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
(二)电梯、消防设施发生故障;
(三)外墙墙面存在脱落危险、外墙或者屋顶出现渗漏等情况;
(四)其他危及物业安全的紧急情况。
发生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专营单位;发生前款第二项至四项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并进行应急维修,应急维修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支出。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因此关于消防管网改造资金筹集、使用并不属于我大队的职责,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属于业主自治范畴,应由物业与业主自行协商决定处理资金筹集及使用事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因此我大队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督促企业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全面落实消防主体责任。
五、关于深圳市福田区政协五届六次会议建议第20200065号建议公开回复内容
关于建议所提及的“受消防等审批政策影响,地下商业项目商业使用率明显偏低,...”;“由于消防法规及审批流程与市场经济发展存在一定差距,地下空间所需配备的消防疏散面积相对较大,...”,我大队认为,华强北商业步行街商铺在建设以及装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的情况下,依法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审核等消防业务的,若是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营业前应向我大队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我单位将依法为其提供相关消防检查等业务,对于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将依法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安全检查合格证;对于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将依法送达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通知书并注明原因不合格的法律依据,不合格单位对于不合格部分进行整改,可以再次进行申请,我单位亦将依法进行检查。商业项目利用率偏低并非政策或法律原因,而是商铺自身建设存在其不符合消防的现行相关规定或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单位在建设时就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不能在建设后不符合法律法规而归责于市场经济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若实际情况比较特殊,建议可以向有关单位提请立法。
综上,我大队是严格依据现行消防规定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依法进行消防审核、执法;同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我大队亦将为其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理消防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