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计划表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5-06 10:24来源 : 福田区烟草专卖局
单位:(盖章)深圳市福田区烟草专卖局 填表人:黄振忠 联系电话:83537152 填表日期: 2020年4月29日
序号 | 检查内容 (填写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时间 | 抽取检查对象数量 (户) | 牵头部门 | 响应部门 | 抽取检查人员数量(人)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 | 持有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 | 5月 | 40 | 深圳市福田区烟草专卖局 |
| 12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
2 | 不得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 | 持有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 | 6月 | 40 | 深圳市福田区烟草专卖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 | 12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
3 |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 | 持有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 | 7月 | 40 | 深圳市福田区烟草专卖局 |
| 12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
4 |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 | 持有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 | 8月 | 40 | 深圳市福田区烟草专卖局 |
| 12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
5 |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 | 持有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 | 9月 | 40 | 深圳市福田区烟草专卖局 |
| 12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
6 |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 | 持有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 | 10月 | 40 | 深圳市福田区烟草专卖局 |
| 12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
7 |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 | 持有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 | 11月 | 40 | 深圳市福田区烟草专卖局 |
| 12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