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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福府复转﹝2018﹞5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2-20 15:00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21-04-13

  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深福府复转[2018]5号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赵**因认为贵委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于2018年10月2日举报在深圳**有限公司购买的U盘存在虚假标注尺寸及是三无产品一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应责令其重新处理申请人举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复议应当由贵委办理。现将此申请转送贵委,请予以接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1份(1页)

  2.网上投诉记录1份(3页)

  3.不予立案短信1份(1页)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

赵**:

  你因不服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举报在深圳市**有限公司购买的U盘存在虚假标注尺寸及是三无产品一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办已收悉。

  经研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案应当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现我办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

  特此告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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