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决﹝2018﹞35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9-30 15:00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8﹞35号
申请人:曹**
委托代理人:韦**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段廷杰,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的深公福行不罚决字[201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治安案件。(一)超期办理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2018年3月13日中午12点左右,申请人被违法嫌疑人张**打伤,当天报警110民警到现场,并出具了回执号为**的报警回执,5月11日被申请人才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6月20日才收到并知悉该处罚决定书。本起行政案件,有110出警记录、120救护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打人过程的小区监控录像等证明,案情并不复杂,结果清晰,按规定应在30天内办结,却拖延3个多月,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二)违规办理行政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职责,没有安排申请人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违法嫌疑人身份进行确认。(三)违规未向申请人提供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深二医临法司鉴字[2018]临鉴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日期是2018年3月14日,申请人于2018年6月20日才收到该鉴定意见复印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申请人在笔录和陈述中清晰指证实施违法行为人是张**(居住在福田区**)。(二)3月13日中午12点半左右,出警的110民警也将违法打人者张**带到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以下简称“福保派出所”)。(三)3月13日中午12点50分左右,120救护车将申请人送到北大深圳医院急救室,出诊及门诊病历均记录申请人“被人打伤,头面部、胸腹部多处外伤疼痛,头晕、呕吐”等伤情。(四)受福保派出所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深二医临法司鉴字[2018]临鉴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被鉴定人(申请人)因外伤致面部皮肤擦挫伤,有上肢、胸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五)小区监控视频证实,违法行为人张**对申请人实施了违法打人行为。以上事实和证据都证明了违法行为人张**对申请人实施了侵害,并造成了轻微伤的伤害结果。被申请人调查认为“张**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显然没有事实根据,证据不足。被申请人置事实与法律于不顾,对申请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本起案件被申请人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本起案件的处理,不仅事实调查不清,而且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处理结论更是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查明事实,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
二、案件事实
2018年3月13日12时许,申请人向福保派出所报案,称于2018年3月13日12时许,在福田区**27栋地下停车场入口处被一名叫张**的女子殴打。福保派出所依法受理,制作了曹**的询问笔录,制作了涉案人员张**及现场有关证人的询问笔录,调取了案发时段现场的视听资料,委托有关部门对曹**的伤情做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轻微伤)。被申请人经依法查明,认为张**殴打曹**的违法事实不成立,2018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以上事实有张**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报案材料、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三、对复议请求的意见
本案复议申请人提出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深公福行不罚决字[2018]**号)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被申请人认为其相关理由与事实不符。复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治安案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被申请人经依法调查后,认为有充分证据证实张**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同时,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间内办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撤销被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张**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呈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经查:3月13日12时许,申请人向福保派出所报警称:3月13日12时许,其与张**在福田区**27栋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发生冲突。之后民警到场处理。3月13日,福保派出所对张**、申请人进行询问,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同日,福保派出所受理该案,向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深公(福保)受案字﹝2018﹞**号),向**物业管理处调取相关监控录像,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3月14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深二医临法司鉴字[2018]临鉴第**号),将申请人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3月25日,福保派出所对证人沈**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安排证人沈**对当时两个打架女子进行照片辨认,制作《辨认笔录》。3月29日,被申请人将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送达张**、申请人。同日,福保派出所呈请延长办案期限,经被申请人批准办案期限延长至六十日。4月2日,福保派出所对证人张**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安排证人张**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照片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4月11日,福保派出所对张**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5月7日,福保派出所对证人欧阳**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福行不罚决字[2018]**号),并向张**直接送达。同日,福保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该决定书,申请人表示人在外地不方便领取,民警即向申请人口头告知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及相应救济途径,这一事实有电话录音证明。6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制作《送达回证》。7月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5月11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向福保派出所提供案件证人陈**的有关线索。福保派出所于8月28日对证人陈锋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福保派出所安排证人陈**对涉案有关人员进行照片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职责权限。福保派出所对张**涉嫌殴打他人的调查中,通过调取**27栋地下停车场入口处监控视频,委托司法鉴定,分别询问张**、申请人及多名证人,分别组织多名证人进行照片辨认,形成监控视频、鉴定意见、《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审核上述案件调查过程和证据后,认定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受理案件、询问调查、安排辨认、委托鉴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5月11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张**直接送达。同日,福保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该决定书,并向其告知该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及相应救济途径。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未及时领取,被申请人于6月20日向申请人迟延送达该决定书,但是被申请人的送达行为未影响申请人实体权利的行使,也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福行不罚决字[2018]**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