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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福府复决﹝2018﹞23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8-09 15:00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21-04-13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集会游行示威)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8﹞23号

  申请人一:谢**

  申请人二:卢**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法定代表人:段廷杰,职务:局长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3日以(深)公福字(2018)第**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有游行示威的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于2018年8月6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法院周边游行示威。被申请人2018年8月3日对申请人提出的游行示威申请以“申请活动拟定的区域人流、车流量大,举办游行示威将引发大量人员围观,形成公共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周边市民的工作和生活”为由作出(深)公福字(2018)第**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路线是彩田北路6003号辅路人行道至莲花支路辅路人行道,上述区域平时就人流量少,机动车道车流量也少,且游行示威人只有申请人两人,加之天气酷热,行人少,现在的人又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此,申请人在上述区域人行道游行示威绝不会引发什么大量人员围观,更不会影响什么周边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深)公福字(2018)第**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综上,请求福田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8月3日作出的《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深)公福字(2018)第**号),责令被申请人作出许可申请人提出的游行示威申请的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

  二、申请处理情况

  2018年7月27日,两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于2018年8月6日8:30至18:00在深圳市**北门到西门游行示威。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书后,及时组织审查。经审查,申请活动拟定的区域人流、车流量大,举办游行示威将引发大量人员围观,形成公共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周边市民的工作和生活。被申请人于8月3日对申请人送达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决定书中说明了不许可的理由。

  三、对复议请求的意见

  申请人提出申请活动拟定的区域人流量少,机动车道车流量也少,且游行示威人只有申请人两人,加之天气酷热,行人少,现在的人又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活动拟定的区域游行示威不会引发大量人员围观,更不会影响周边市民的工作和生活。经核,申请活动拟定的路段及时段人流和车流量大,彩田路深圳市**路段正在进行地铁施工,深圳市**西门正对的区域有公交车总站,周边区域存在长城盛世家园、天威花园等多个居民区,如举行游行示威活动将引发大量人员围观,堵塞交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综上,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的不许可决定,程序合法,理由充分。呈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3日作出的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于2018年7月27日向被申请人递交游行示威申请书,申请于2018年8月6日上午8点半至下午6点在深圳市**北门到西门游行示威,表达诉求。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18年8月3日作出(深)公福字(2018)第**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认为申请活动拟定的区域人流、车流量大,举办游行示威将引发大量人员围观,形成公共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周边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许可。申请人不服,于2018年8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阐明的理由,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并无违法或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深)公福字(2018)第**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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