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决﹝2018﹞20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7-27 15:00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8﹞20号
申请人:胡**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22楼
负责人:董宏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5日以短信方式作出不予受理投诉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以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年2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深圳市**医生黄**违反诊疗规范、滥用抗生素,还将不能混用的美罗培南与万古霉素联合使用。3月5日,被申请人以短信的方式回复申请人:对此投诉“不予受理”。党的政府机构把短信纳入工作,是对投诉人不负责任。请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乱作为,判令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盖章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1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投诉福田区**医师黄**滥用抗生素的投诉信。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的此次投诉内容与其之前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信的内容重复,均为对医师黄**及福田区**用药的质疑,此前被申请人已针对该质疑展开了调查,并已于2017年7月11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申请人收到回复后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开庭审理。因此,申请人于2018年2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信的内容系重复投诉,并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处理,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5日向申请人发出短信告知不予受理其投诉,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也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
二、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经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程序解决,依法应当不予受理,被申请人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申请人于2018年2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系对用药是否合理的再次质疑与投诉,属于信访事项的范围,且已经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处理,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的规定及参照《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十条第一款“如信访人提供明确联系方式的,应通过电话、短信、网络或书面等形式告知其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如留有手机号码的,应及时发送短信告知”的规定,被申请人通过政务短信的形式告知对申请人投诉的内容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在申请人的信访来信中,申请人只提供联系电话,并未提供详细的联系地址和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受理告知的诉求,故被申请人以短信方式告知符合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查:2018年2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投诉事由为:深圳市**及其医师存在违法诊疗,以及滥用抗生素等药物的行为。2018年3月5日,被申请人以短信方式作出不予受理投诉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告知申请人其已于2017年7月11日向申请人作出《福田区卫生计生局关于胡**投诉福田区妇幼保健院的处理回复》,对此次投诉事项已经作出了调查回复,故对此次投诉不予受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五)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第六条:“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相应程序处理:(一)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二)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三)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对前款规定中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福田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属于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范围。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向其提交的投诉事项属于信访事项,并适用《广东省信访条例》《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以短信的方式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投诉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以短信方式作出不予受理投诉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回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