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决﹝2018﹞15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6-22 15:00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8﹞15号
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云顶翠峰**期第**届业主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周**,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南路2006号
法定代表人:苏伟,职务:书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暂停公示云顶翠峰**期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及业委会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辩及有关证据材料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年3月20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申请人暂停公示本次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及业委会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依据福田区住建局的指导意见就作出了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所谓于法有据的“法”应当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并通过的,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住建局的指导意见不能代替法律的效力,更不能成为被申请人上述行政行为有效的基础。二、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否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及法院是否立案尚不确定。截至目前,申请人没有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任何材料。申请人通过深圳法院网上诉讼平台(http://ssfw.szcourt.gov.cn)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均未查询到相关案件的任何信息。三、业委会系业主自治机构,业委会的行为在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意思自治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任何机关均不应随意终止业委会的正当行为。本次发生争议的业主大会投票过程,所有的工作均是在皇岗社区工作站及被申请人的指导下完成,投票及后续的招投标无论是程序还是过程都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那么,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公示结果既是按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是按照法律履行自己的义务,被申请人无权进行干涉。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暂停公示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及业委会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有充足事实依据。第一,云顶翠峰**期业主**公司两次委托律师来函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在云顶翠峰**期业主大会召开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在未调查核实清楚之前,被申请人采取暂停公示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及业委会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措施并无不妥。第二,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公司已将申请人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304民初**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经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并将进行审理及裁判。**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诉请确认本案中业主大会程序违法及申请人组织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无效,因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对本次业主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法院生效判决书未做出之前,本次业主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仍处于待定状态。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做出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公示,实质是请求被申请人认可该业主大会程序合法性。鉴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程序已经在对本次业主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中,且司法审查效力高于行政审查,被申请人明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继续对本次业主大会的程序合法性做出判断且予以认可,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鉴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直接影响被申请人如何履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的职责,被申请人故暂停公示投票结果,并会在法院的裁判结果生效后依法决定是否继续公开业主会投票结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若法院判决确认该业主大会的召开过程存在程序违法,则被申请人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的决定。若被申请人在法院生效判决未做出来之前,就作出了准许继续“公示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及业委会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业委会招投标产生新的物业企业甚至进驻小区,则存在无法采取限期整改或撤销等措施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侵犯部分业主合法权益的可能,更会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稳定。第三、鉴于**公司与业委会之间纠纷的争议较大且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被申请人经请示主管部门指导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物业联席会议充分讨论研究,决定暂停公示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及业委会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被申请人根据物业联席会议决定,向申请人下发暂停通知并无不当。二、被申请人做出《通知》有充足的法律依据。鉴于**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属于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组织福田区住建局及皇岗社区工作站等相关部门召开的联席会议有权针对目前现状作出“暂停公示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及业委会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和履行联席会议的决定属于申请人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必须执行物业联席会议的决定,故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要求申请人暂停公示云顶翠峰**期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及业委会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三、通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作出暂停公示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及业委会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是由被申请人作为主体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决定,且通知的内容仅是将联席会议的决定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做出通知属于通知行为,而且该通知内容仅仅是通知其暂停相关行为,并未对本次业主大会的有效性做出实质性审查或者认定,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四、业主委员会无权提起本次行政复议。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重大行为应当以业主大会的授权为前提,本次行政复议的提起,业委会未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其复议主体不适格,应当不予受理。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暂停公示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及业委会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通知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该通知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请求复议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18年3月12日,**公司以申请人为被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申请人于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31日召开的业主大会程序违法,投票无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FDA**),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号。同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就申请人于2018年1月召开的云顶翠峰**期业主大会表决是否续聘物业企业及授权申请人招投标选聘物业企业的相关事宜,向被申请人发出《联络函》(【2018】盈深圳函字第**号)。2018年3月13日,申请人全体委员作出《关于云顶翠峰第**期第**届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2018年3月19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再次向被申请人发出《联络函》([2018]盈深圳函字第**号)。2018年3月20日15:00至16:00, 被申请人、区住建局、皇岗社区工作站召开云顶翠峰**期业主大会纠纷处理联席会议,制作《联席会议纪要》。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本机关认为:《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组织辖区城管、规划土地监察、公安、安监、维稳、信访、环境保护、社区工作站等部门、机构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已届满但仍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 (二)新老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中发生矛盾纠纷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和安全情形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物
业管理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市、区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指导,也可以邀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列席会议。”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经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提请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根据上述法规、规章规定,街道办事处负有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涉嫌违反法律、章 法规规定的,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有权进行调查,有权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辖区部门、机构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政府内部工作事项,与会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予以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并由与会政府部门、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但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暂停执行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拒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云顶翠峰**期业主**公司两次委托
律师来函,向被申请人反映业主大会召开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接收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云顶翠峰第**期第**届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后被申请人、区住建局、皇岗社区工作站召开了云顶翠峰**期业主大会纠纷处理联席会议,形成了《联席会议纪要》。会后,被申请人根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暂停公示云顶翠峰**期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及业委会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通知》。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