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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福府复决﹝2018﹞3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1-16 15:00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21-04-13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8〕3号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办公大楼20-21楼

  法定代表人:杨子锋,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李**先生反映问题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撤销监察回复,重新核查。深圳市**有限公司未按国家劳动法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常要求员工进行超负荷劳动,且不支付相应的薪酬(每日加班达4小时),违反国家劳动法规定,在员工重病期间与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给员工买养老保险。调取员工打卡记录,是否与员工工资相符,到工作地点深圳福田**调查员工的工作情况与工资是否有出入。

  被申请人答复称:关于申请人李**行政复议一案,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的举报事项

  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信访调解中心举报反映其用人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称“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经常性的要求员工进行超负荷的劳动,且不支付相应的薪酬(每日加班时长达到4小时);3.违反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员工重病期间,与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二、调查处理过程

  被申请人劳动监察大队对本案受理后依法立案,并于2017年8月9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了深福劳监询字[2017]FB**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并到监察队接受询问调查。随后,监察大队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及办公楼对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分别于2017年8月14日、22日到劳动监察大队提交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

  1、关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调查情况

  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在职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以及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用人单位与其所有在职员工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申请人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及深福劳人仲案[2016]**号仲裁裁决书载明的内容,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已订立过劳动合同,原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据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已订立过书面合同,双方虽未续签,但应视为原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双方之间的原劳动合同仍是双方原合同到期后继续劳动关系的依据。又由于用人单位已经就该仲裁裁决书起诉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件尚未审结,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因此关于申请人李**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目前不属于劳动监察的受理事项。

  2、关于申请人第二、三项举报事项的调查情况

  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勤统计表、物料配送登记表、工资表等材料以及对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均未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第二、三项违法行为。

  3、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未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需要查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立案调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立案:(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投诉案件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据此,我局对该案作撤销立案处理并终结监察程序。对于该处理结果,我局已经以书面方式回复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就该案的处理程序合法,实体得当,请予以维持。

  经查:2017年8月4日,申请人李**至被申请人劳动信访部门举报深圳市**有限公司,劳动信访部门制作《劳动来访事项登记处理表》记载申请人反映事项“1、未按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2、经常性的要求员工进行超负荷的劳动,且不支付相应的薪酬(每日加班时长达到4小时);3、违反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员工重病期间,与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在《劳动来访事项登记处理表》上签名确认上述反映事实,并签署“以上为举报”字样。被申请人劳动信访部门于同日制作《劳动信访事项转办函》(福劳访转函[2017]p**号),将上述举报事项转送至劳动监察大队办理。2017年8月9日,被申请人制作并向深圳市**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深福劳监询字[2017]FB**号)。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分别对物流公司员工刘**、杨**进行调查询问,于8月14日、8月22日分别对深圳市**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蒋**进行调查询问,于8月22日分别对公司员工孙**、胡**、陈**进行调查询问,并分别制作《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申请人查阅了深圳市**有限公司2017年6、7月考勤统计表、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在职员工花名册、部分员工工资表、工资统计确认表等。2017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审批表(举报)》(系统流水号:J44030**),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对该案予以销案。2017年9月6日,被申请人制作《关于李**先生反映问题的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未发现该单位存在举报的违法行为,本案监察终结。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2016年9月19日,申请人就深圳市**有限公司未向其支付医疗期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医疗费以及未依法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事项,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7年3月21日对上述事项作出仲裁裁决。后申请人李**、深圳市**有限公司分别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经查询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该诉讼案件已于2017年12月5日结案。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查处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李**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的劳动争议,在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举报前,已经劳动仲裁程序处理,且申请人对仲裁结果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涉及申请人本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已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对深圳市**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之间的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被申请人在本举报案件中未予调查处理符合上述规定。若尚有未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或者未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事项,申请人或其他相关劳动者可按照劳动监察程序向劳动监察主管机关提起投诉。

  申请人举报的深圳市**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常性的要求员工进行超负荷的劳动,且不支付相应的薪酬等事项,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履行了调查处理程序,查阅深圳市**有限公司考勤统计表、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在职员工花名册、员工工资表、工资统计确认表等,并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8月14日、8月22日对深圳市**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及数名员工进行调查询问,分别制作《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根据调查情况,未有证据证明深圳市**有限公司存在申请人举报反映的违法行为。《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立案调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立案:(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被申请人依据所查事实并根据上述规定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关于李**先生反映问题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未发现深圳市**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案件监察终结的处理决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调查处理程序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受理、立案、调查取证以及告知、送达等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先生反映问题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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