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驳﹝2019﹞1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8-13 10:57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深福府复驳﹝2019﹞1号
申请人:陕西城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剑鹏,系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原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2号国防大厦7-8楼
负责人:苏晓菊,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陕西城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异议书>的复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4月9日,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陕西城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异议书>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书》所涉的《关于拟确认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为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的公示》(以下简称《公示》)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下属公司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被申请人的行为也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该函违法、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该函所涉的城市更新项目——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的B2**-0**8地块的开发权益,被申请人明知此情况下,仍出具该函将项目的实施主体确认给第三人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及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1.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对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的B2**-0**8用地享有有效的开发合同权益,相关合同文件在此项目档案内,被申请人均知情。2000年4月10日,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财经学校(土地使用权人)及24户业主(包括标的房屋业主)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财经学校及24户业主共同将位于**以南、**大厦西侧、**中心东侧、**大厦对面的地块编号为B2**-0**8的用地合作建成多功能的商业、商住于一体的“**大厦”(暂命名)项目;同日,两者再签署《备忘录》,对《合作开发合同书》第10条、第16条进行修改,并取消21条条款的约定,将合作期限修改至“直至项目建成交付使用”,且明确约定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权单方解除或退出合作,违者双倍赔偿另一方一切经济损失(含预期经济利益)。上述文件在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备案并申请相应的开发申请,各方均认可上述文件的法律效力,且上述合同、文件从未被依法解除,仍然是有效的合同关系。2.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就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的B2**-0**8的用地于2000年10月30日获得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批准,享有开发权益,相关批文在此项目档案内,被申请人均知情,却视而不见。2000年10月30日,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深规土函第HQ000**号)复函同意了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财经学校合作开发B2**-0**8地块1644平方米土地的申请,合作建房方式、双方责权及利益分配依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执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文件处理表》可知,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当时未办理土地出让合同系因为届时相关主管部门一直未向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交付首期地价款办理土地出让合同的通知”,所以该批复仍然有效。另,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获得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的改造权益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并依法获得了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原深圳计划局批准。
二、被申请人作出该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1.申请人、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就此相关权益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诉反映,被申请人均未正面处理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制造社会矛盾,与其提倡的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的倡导相违背。2.被申请人确认项目实施主体程序违法。本案争议标的的前置程序——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市场主体推选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未作出纠正处理却仍继续进行涉案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确认程序。2018年12月6日,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报送城市更新项目市场主体推选结果的函》(以下简称《推选结果的函》)。《推选结果的函》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在相关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期间作出(于2018年10月18日公示,公示时间至2018年11月16日止),且原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局于2018年12月12日复函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处于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审批阶段,尚未批准。故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区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由此,《关于报送**城市更新项目市场主体推选结果的函》作出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中旬向原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局反映上述情况,原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局以该函非其作出而拒绝受理。故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提出信访,请求依法予以撤销违法出具的《关于报送**城市更新项目市场主体推选结果的函》,重新作出市场主体推选,并通知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受理后,将相关材料移送给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办事处处理,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被申请人处理,然而被申请人和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办事处都未依法处理,出具本复函违反法定程序。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拟实施主体确认公示期限,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对异议未作出处理即确认实施主体,系违法行政行为。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12日,申请人及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公示》依法提出异议,再次申明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对涉案城市更新项目部分地块享有开发权益,及明确反映了该项目权益纠纷问题的协商处理工作尚未结束、尚有未结法律诉讼和行政信访事宜及公示显示的其他错误情况,然而被申请人罔顾申请人、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的反映和权益,仍执意违法作出《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确认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阶段相关要求的告知函》(深福更新函〔2019〕**号)。
三、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权益纠纷处理问题的历史遗留问题协商未果。2017年,原深圳市城市更新局局长王**委托刘**副局长曾召集申请人及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关于项目权益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协商一致,相关的解决方案也未能落实。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防止申请人损失进一步扩大,特提出本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复函》,纠正对于《异议书》所涉公示更新单元实施主体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申请人不得再就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下属公司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被申请人的行为也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复函》,及纠正被申请人确认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为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的行政行为。事实上,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已在2019年4月9日向盐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确认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阶段相关要求的告知函》。目前该案已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8行初**号。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诉请的目的也是请求法院撤销被申请人确认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为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的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作为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再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侵犯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合法权益为理由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程序。
二、申请人主张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享有B2**-0**8地块开发权依据的《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承办文件复函(深规土函第HQ000**号)》(以下简称“**号文”)已失效,因此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对B2**-0**8地块不享有开发权。涉案B2**-0**8地块属于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的改造范围,申请人主张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享有涉案B2**-0**8地块的开发权益,依据是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于2000年10月30日发出的**号文,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号文认为有权与深圳市财经学校合作开发B2**-0**8地块。但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局于2012年7月25日出具的《关于咨询深规土函第**号文是否有效的函的复函》可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局已明确回复按现有政策,**号文已无法执行。因此,**号文已失效,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对B2**-0**8地块不享有开发权。
三、被申请人审核、确认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的要求。1.被申请人审核、确认福田区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主要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审核、确认实施主体的工作流程为:(1)单一主体向被申请人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2)被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存在申请资料不全、权属不清或权利受限制等情形的,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就相关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形成情况进行公示;(3)公示结束后起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或者异议暂时无法确定的,复函申请人(指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被申请人自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审核确认实施主体资格;(4)在明确监管协议全部条款后,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2.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知,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的单一主体向被申请人提出确认为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的申请,并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项目测绘报告、权属证明、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形成单一主体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被申请人对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就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形成情况进行公示,且针对公示期间的异议进行回复,最终确认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为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综上,被申请人确认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为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的程序,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四、针对申请人及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被申请人均予以书面回复,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在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的审批过程中,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7日、2018年、2018年11月9日以及申请人在2019年3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主张**号文有效、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享有B2**-0**8地块的开发权益等。为此,被申请人已于2015年12月23日、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10日及2019年4月9日向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及申请人发出书面复函,针对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及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事项给予回复,不存在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及申请人所主张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本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复函》,纠正对于《异议书》所涉公示更新单元实施主体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本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19年3月8日,原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局发出《关于拟确认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为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的公示》(以下简称《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14日(共7日),且注明“如对拟确认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为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2019年3月13日,申请人向原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局提交《关于“关于拟确认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为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的公示”之异议书》(以下简称《异议书》)。《异议书》提出:1.《公示》所列之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拟确认享有的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的权益与申请人入股的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已享有的“城投大厦项目”的权益相冲突;2.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权益纠纷问题的协商处理工作尚未结束;3.在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上,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尚有未结法律诉讼和行政信访事宜;4.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并未百分之百完成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范围内全部业主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文件的签署工作,其在利益协商和谈判中出示的部分文件存在明显的错误和遗漏,存在欺瞒政府的重大嫌疑;5.《公示》附件二《拆除范围内建筑物签约情况一览表》内容存在与事实不符及披露不完善的情况。
2019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发出《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确认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阶段相关要求的告知函》(深福更新函〔2019〕**号)。
2019年4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陕西城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异议书>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主要内容为:1.《异议书》提及的**号文已无法执行,按现行土地政策,经营性用地不能以协议方式出让;2.根据(2018)粤03民终**号、(2018)粤0304民初**号、(2018)粤03民终**号、(2018)粤0304民初**号的判决:黄**、赵**签订的财经学校宿舍**《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黄**与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财经学校宿舍**涤除抵押之日起五日内,赵**、黄**应将财经学校宿舍**恢复登记至黄**名下。3.**城市更新项目拟确认实施主体公示附件中并无异议书所说的《调查报告》。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不服《复函》,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另查:2019年5月5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制作《应诉通知书》,并附《行政起诉状》副本,决定受理深圳城投公司诉被申请人其他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8行初**号,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出具的《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确认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阶段相关要求的告知函》(深福更新函〔2019〕**号)”。
本机关认为:《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经核查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区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审查和确认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资格、处理公示意见的法定职责。但《公示》仅是被申请人为作出城市更新单元实施主体确认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并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申请人针对《公示》提出异议后,被申请人向其作出的《复函》只是一个告知性的过程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城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