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决﹝2019﹞3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1-15 10:29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9﹞3号
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路顺汽车服务店(经营者:习**)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三道弘毅路环境监测大楼602
法定代表人:何如,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对申请人在汽车修理时留下的汽车废机油进行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对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理由如下:1.一个普通的汽车服务店租了一个小房子放工具,租了一个外面的停车位,没有卷闸门没有任何东西挡住,就是一个停车位,周围全是汽配市场,主要是经营换配件为主,只要车主买了配件就来给申请人换,怕买错了,有少数车主要求换一下机油,一般申请人会叫他们带走废油,有些没有拿走的废油找工地上的人拿去,鉴于无权干涉车主的个人意愿,申请人未做强制要求对废机油予以保存和处理。2.租来车位一个月赚得钱只能养家糊口,剩不了多少,只赚辛苦钱,配件钱赚不到,只能靠双手。3.那天被申请人过来检查,说申请人没有提供危废拉运联单,申请人当时不理解,从来都没有听说过,申请人是个农民出身的,什么事情都不懂,希望被申请人教育申请人,让申请人懂得怎么去做,申请人也知道现在是以文明教育为主。申请人换下来的机油会用瓶子装起来,没有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的损害。4.申请人已经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请被申请人免于处罚,申请人是普通的农民,赚钱很辛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8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二路汽配市场**的深圳市福田区路顺汽车服务店(经营者:习**)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汽车维修、保养业务,有进行更换机油作业,所产生的废机油经由个人拉运处置,未与有资质公司签订危废处理合同,未能提供危废转移联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为证。申请人收到询问通知书后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对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被申请人依法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并于2018年8月30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福环水听告字〔2018〕第**号),告知拟对申请人处以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18年9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经核查,其申辩理由不属于法定减免本次处罚的事由。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10月16日送达申请人。
二、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合法
依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可以认定申请人从事产生废机油的汽车维修保养业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事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了车辆废机油属于代码为“900-214-08”的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贰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执法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辩称,有少数车主要求更换机油,无法强制车主带走废机油只能保存处理。被申请人认为,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店现场有储存废机油,申请人无法提供危废转移联单以及合同,且以上事实均在询问笔录中得到申请人承认。另外根据询问笔录,申请人曾擅自将废机油卖与无资质的个人并获利。同时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上对其店铺有进行更换机油作业的事实确认无误,在其提供的申诉书中也承认将废机油直接给了流动商贩。关于申请人提出自身环保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收入低下,并非法定减免处罚的事由。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18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二路汽配市场**的深圳市福田区路顺汽车服务店(经营者:习**)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经营汽车维修、保养业务,有进行更换机油作业,所产生的废机油经由个人拉运处置,未与有资质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合同,未能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询问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18年7月17日10时15分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7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福环责改[2018]**号),申请人签收。8月28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福环水听告字〔2018〕第**号),于8月30日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进行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9月5日,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罚申诉书》,请求被申请人减轻处罚。10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对申请人处以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10月16日,申请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辖区内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通过调查认定申请人存在转移废机油(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14-08)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证据单、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对申请人处以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