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决﹝2019﹞10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3-08 10:49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9﹞10号
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男,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工业区106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
第三人:深圳市**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显略,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
法定地表人:陈**,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显略,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黎**
委托代理人:代显略,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0日以深福田规土监行案[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复议过程中,第三人向本机关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同意,第三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经审批擅自在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一路**违法加建阁楼,经测绘,阁楼层面积为1481.97平方米”,并作出“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加建的阁楼层”的决定。该决定属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明显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阁楼层是经过规划部门前置审批,并按审批图纸施工的,且通过工程质量、规划、消防综合验收合格后才投入使用的。
1.根据原国土局1991年7月8日发出的《深圳市建设局建筑许可证》标明:“设计单位:航天部七院,上列工程设计图纸经我局审批同意,施工应按照批准图纸进行”。而航天部七院设计图纸中8栋首层的平面图90051-8建6图及剖面图90051-5建14图是有阁楼的。
2.根据《深圳**有限公司八卦岭工业区**小区#8单身宿舍楼施工合同书》第(四)条:承包内容中“建筑安装施工图纸其相应的施工图号为:(1)土建专业图号:90051-8建1-8结1-20”,其中结9图:夹层梁板详图,及《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中第7项:浇捣夹层砼板,预计工期在1991年9月30日前完成。8栋的施工过程证明8栋首层平面图90051-8建6图及剖面图90051-5建14图是经过报建审批的。
3.**8栋建成后,是通过工程质量、规划、消防综合验收合格后才投入使用的。
二、被申请人的处罚依据为《深圳市规土委福田管理局关于**8栋建筑物首层相关信息的复函》,而该复函是基于现存于规土委的报建图纸作出的,但该报建图纸有明显错误。
1.申请人提供的报建设计原图中包含阁楼层,而规土委存档图纸中90051-4建14存在明显涂改,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修改图纸,应重新出图(标号应为:90051-4建14改)。规土委存档图纸中所有更改设计的图纸都是90051-X建XX改字样,此图未带“改”字,且存在明显的涂改痕迹,进一步说明此图存在问题。被申请人依据有问题的图纸是无法做出正确的认定的,因此,应以申请人提交的报建设计原图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根据规土委《复函》,其认定的证据是存档图纸(**平面图90051-8建6改和剖面图90051-5建14),但**9栋采用的是同一剖面图90051-5建14,而**9栋存在阁楼层(规土委存档图纸9栋一层平面图90051-9建6改),因此可认定,规土委存档的8栋、9栋共用的剖面图90051-5建14是不能正确反映8栋建筑的实际情况的,依此图做出的结论不具有真实性。
三、被申请人认定**8栋一层存在违法加建的另一根据是委托第三方机构测绘8栋一层面积的数据,认定8栋一层阁楼层建筑面积比房产证面积(规划面积)多出1481.79平方米。申请人认为,同样的情况存在于**9栋。实测9栋一层建筑面积也比9栋房产证面积多出近一倍,但9栋阁楼层是合法的,说明8栋一层的测绘数据不能成为认定阁楼是违建的证据。况且,申请人认为8栋一层测绘数据有误,在被申请人处做调查笔录时已声明不对测绘报告中的数据负责。
四、被申请人处罚决定所引用的法律不适用本案。
1.申请人的建设行为在1993年前,距今至少有25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1月1日才开始生效执行,不适用1993年以前的建设行为。
2.根据1999年2月2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及深圳市政府的相关精神,1999年3月5日是查处违法建筑的分水岭。《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对1999年3月5日之后发生的和正在进行中的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用地行为,要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1999年3月5日之前发生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申请人在8栋1层及阁楼设置餐厅,在1994年是经过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审批和深圳市环保局审批的,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深圳市政府相关文件,该建设也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范围。八卦一路食街历史悠久,商家及从业者众多,是区政府打造的国际风情美食街,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从历史的角度看待问题,恳请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证据,查明事实,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田规土监行案[2017]**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1.2017年7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环督(粤)转[2016]30号第**批**号(来信),反映**存在违法加建阁楼层的情况,被申请人高度重视,于2017年7月5日进行立案登记,并调取中国**勘察设计研究院于2017年6月27日出具的对**及阁楼层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被申请人立案前调查资料),得知涉案阁楼层建筑面积为1481.79平方米。
2.2017年7月6日至7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分别对在**及阁楼层经营的深圳市**有限公司授权人陈**、深圳市福田区**经营者黎**、深圳市**餐饮有限公司授权人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以上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均称其所在的经营场所是向深圳**有限公司即申请人租赁的。
3.鉴于**及阁楼层的出租人为申请人,为查明涉案阁楼层加建人,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申请人发出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申请回避权利告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均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2017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授权人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张**承认**8栋阁楼层是申请人在建设**8栋的同时建设的,而根据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的不动产权资料,证实申请人亦为**的权利人。
4.为查明**及阁楼层的规划信息及现状,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取了八卦岭**小区8号单身宿舍(即**8栋)的建设图纸,图纸显示**8栋内并无阁楼层。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及阁楼层现状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经与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取的建设图纸对比,并结合《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得知**现状增加阁楼层1481.79平方米,分别被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餐饮有限公司用作餐饮包房。
5.为进一步确认涉案阁楼层是否取得规划审批,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福田管理局去函请求其协助提供**是否设有隔层的相关信息。2017年8月11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福田管理局复函被申请人,明确**层高4.5米,未设置隔层。2018年4月4日,被申请人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福田管理局调取了《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关于**1至10栋(除5、6栋)建筑物楼层用途的复函》,再次确定了**规划层高4.5米,未设置隔层的事实。
6.基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违法加建阁楼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39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并去函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其限制**的权利登记。
7.2018年6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限期15日内拆除加建阁楼层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听证,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9日举行了关于**违法加建阁楼层案的行政处罚听证会。2018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申请人15日内拆除加建阁楼层。2018年8月22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公告》并张贴在**显著位置。
8.以上事实有《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8栋建设图纸》《现场勘验笔录》《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关于**8栋建筑物首层相关信息的复函》《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关于**1至10栋(除5、6栋)建筑物楼层用途的复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田规土监行案[2017]**号)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正当。
二、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
1.申请人提出**8栋阁楼层的设置经过规划部门前置审批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未能提供关于**8栋阁楼层的规划许可证明,且其提交的建设图纸没有规划部门的印章,真实性存疑,而规划部门出具的《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关于**8栋建筑物首层相关信息的复函》《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关于**1至10栋(除5、6栋)建筑物楼层用途的复函》明确了**8栋并未规划设置阁楼层,申请人提出**8栋阁楼层的设置经过规划部门前置审批与事实不符,此外申请人称**8栋阁楼层通过消防、环保验收,即使其所述属实,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批也不能代替规划审批,其理由不能成立。
2.申请人认为**9栋存在规划阁楼层而认定8栋必然也存在规划阁楼层无任何依据。
申请人认为,**9栋存在规划阁楼层,则8栋必然也存在规划阁楼层,此说法无任何依据,规划部门保留的建设图纸具有权威性,可以作为认定涉案建筑物是否经过规划审批的依据,本案中,规划部门出具的复函及建设图纸中均反映**8栋不存在规划设置的阁楼层,**9栋是否存在阁楼层与本案并无关联。
3.申请人认为**9栋1层存在违建情况,可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其与本案事实认定并无关联。
申请人认为,**9栋1层实测面积比房产证面积多出近一倍,但在规划上属合法,据此否认8栋相关测绘数据的效力,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9栋1层实测面积与规划面积存在不一致,即使该情况属实,申请人可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相关违建情况,其与本案事实认定并无关联。**及阁楼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系中国**勘察院设计研究院作出,该机构具备测绘资质证书,申请人质疑本案测绘数据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4.申请人认为本案处罚依据不当系对法条理解错误。
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并不适用1993年之前出现的建设行为,本案早已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年追责期,系对法条理解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违建阁楼层自建设之日起一直存在,属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情形,并不适用2年追责期。另外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第7条内容:“本决定实施以前所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市、区政府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罚”,并非申请人所述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田规土监行案[2017]**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第三人称:第三人(深圳市**餐饮有限公司)自1994年开始租用申请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8栋103-105号房屋经营餐饮,至今已有二十余载,为涉案房屋合法承租人。期间,双方多次续订房屋租赁合同,最近一次为2016年12月9日。
第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自1994年开始租用申请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8栋101号、102号房屋经营餐饮,至今已有二十余载,为涉案房屋合法承租人。期间,双方多次续订房屋租赁合同,最近一次为2015年9月1日。
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区**)自1996年开始租用申请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8栋106-109,4栋101号房屋经营餐饮,至今已有二十余载,为涉案房屋合法承租人。期间,双方多次续订房屋租赁合同,最近一次为2015年9月1日。
2018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经审批擅自在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一路**违法加建阁楼层为由,作出深福田规土监行案[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申请人限期十五天内拆除加建的阁楼层。
2018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承租的涉案房屋门前张贴《限期拆除公告》,要求2018年9月5日前自行拆除加建的阁楼层。
第三人作为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经营数十年,对涉案房屋装修、增添设施设备,作了巨大的经济投入,如限期拆除阁楼层,将给第三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因此本案行政处罚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租用涉案房屋二十余载,一直合法、安全经营,从无违规行为,且期间耗费巨资对涉案进行房屋装修、翻新,添置各种硬件设施,改善油烟净化设备。
现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限期拆除加建的阁楼层将对第三人(深圳市**餐饮有限公司)造成如下损失:装修损失费60万元;品牌发展受损费250万,辞退员工安置补偿费300万,合计人民币610万元。对第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造成如下损失:装修损失费120万元;品牌发展受损费200万,辞退员工安置补偿费260万,合计人民币580万元。对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区**)造成如下损失:装修损失费60万元;品牌发展受损费250万,辞退员工安置补偿费400万,合计人民币710万元。同时导致第三人的员工失业,引起很多不稳定的民生问题。
第三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是第三人分别自1994年、1996年承租上述房屋时,房屋即存在阁楼层,且为新建毛坯房。自始至今,房屋架构仍为原貌,第三人及申请人未做任何改动,不存在违法加建行为;二是被申请人执法证据不足,据申请人证实,**阁楼层不存在违法加建,阁楼层在房屋规划建设时已报备,因规划设计图纸反复修改,档案资料存档不全面,被申请人既没有查清当时建筑规划报批手续,亦未综合考虑历史遗留、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民生及维护八卦一路美食行业发展等问题,以偏概全,简单、盲目执法;三是**已取得消防及环保验收,其中,阁楼层为原始设计,且与整栋楼房一起建成,阁楼层的存在对住户及环保没有任何影响,反而有助于增加物业的实用价值,如强制拆除,势必将改变物业原始结构,造成整栋楼成为危险建筑,既劳民伤财,又造成三家老字号酒楼(**、**、豪林居酒楼)直接倒闭。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加建阁楼层,要求其限期拆除阁楼层的处罚决定,属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最终直接影响第三人相关合法权益,第三人特提起行政复议,恳请行政复议机关支持第三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查:2017年7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环督(粤)转[2016]30号第18批**号(来信),反映**8栋楼层架空层被违法改造为餐饮。同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2017年7月5日,被申请人制作《立案审批表》,并调取中国**勘察设计研究院于2017年6月27日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项目名称:**8栋一层现状面积测绘)。2017年7月6日至7月7日,被申请人分别对在**8栋一层及阁楼层经营的深圳市**有限公司授权人陈**、深圳市福田区**经营者黎**、深圳市**餐饮有限公司授权人张**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制作《调查询问通知书》《申请回避权利告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2017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对福田区八卦一路**8栋一层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从规划国土部门调取了**部分建设图纸,分别是八卦岺**小区5号单身宿舍设计说明、室内装修表(工程号:90051-5,图号:建5,日期:91年3月)、八卦岺**小区5号单身宿舍Ⅰ-Ⅰ、Ⅱ-Ⅱ剖面图(工程号:90051-5,图号:建14)、八卦岺**小区8号单身宿舍底层平面图(工程号:90051-8,图号:建6改,日期:91.6)、八卦岺**小区8号单身宿舍三层至八层标准层平面图(工程号:90051-?,图号:建8,日期:91.3)、八卦岺**小区8号单身宿舍1-21立面图(工程号:90051-8,图号:建10)、八卦岺**小区8号单身宿舍A-D立面图(工程号:90051-8,图号:建13,日期:91.3)、八卦岺**小区8号单身宿舍H-E立面图(工程号:90051-8,图号:建12,日期:91.3)、总平面规划图(设计号:深设91-01,图别:总施,图号:1,日期:91.4)。
2017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授权人张**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8月2日,被申请人向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去函,请求协助提供**8栋建筑物首层规划及用途相关信息。2017年8月11日,《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关于**8栋建筑物首层相关信息的复函》(深规土福函〔2017〕559号)称,根据报建图纸,**8栋首层功能为食堂及厨房,层高为4.5米,未设置夹层。8栋首层占地面积为813.87平方米,8栋总建筑面积为7727.74平方米。2017年12月5日,被申请人调取的《不动产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显示申请人为**8栋一层的所有权人。
2018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深福田规土监行案[2017]**号),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限制房地产权利通知书》(深福田规土监行案[2017]154号)。2018年4月4日,被申请人调取的《市规划国土委福田局关于**1至10栋(除5、6栋)建筑物楼层用途的复函》(深规土福函〔2017〕32号,未包含附件)称“经核报建图纸……**7、8栋,设计说明明确7栋与8栋平面、层数及面积相同,但朝向相反。根据7栋图纸及设计说明,7栋与8栋的一层为食堂,层高4.5米,无夹层,二层为宿舍,层高3.0米,无夹层。”
2018年6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规土监行案[2017]**号),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8年6月8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018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18年6月29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制作《听证笔录》。2018年7月2日,被申请人再次调取《市规划国土委福田局关于**1至10栋(除5、6栋)建筑物楼层用途的复函》(深规土福函〔2017〕**号)。同时,被申请人也调取了作为深规土福函〔2017〕**号复函附件的部分图纸,分别是八卦岺**小区5号单身宿舍设计说明、室内装修表(工程号:90051-5,图号:建5)、八卦岺**小区7号单身宿舍底层平面图(工程号:90051-7,图号:建6改,日期:91.6)、八卦岺**小区7号单身宿舍三层至八层标准层平面图(工程号:90051-?)、八卦岺**小区9号单身宿舍底层及夹层平面(工程号:90051-?)、八卦岺**小区9号单身宿舍二层端头平面标准层平面(工程号:900?)、八卦岭**小区高层公寓1.2号楼首层平面(设计号:S91-01-1,图别:建施,图号:2,日期:91.10)、八卦岭**小区高层公寓1.2号楼二层平面(设计号:S91-01-1,图别:建施,图号:3,日期:91.10)、八卦岭**小区高层公寓1.2号楼设备转换层平面(设计号:S91-01-1,图别:建施,图号:4,日期:91.11)、八卦岭**小区高层公寓3.4号楼首层平面(设计号:S91-01-2,图别:建施,图号:2,日期:91.10)、八卦岭**小区高层公寓3.4号楼二层平面(设计号:S91-01-2,图别:建施,图号:3,日期:91.10)、八卦岭**小区高层公寓3.4号楼设备转换层平面(设计号:S91-01-2,图别:建施,图号:4,日期:91.10)。
被申请人制作《听证报告》,听证人2018年7月9日签名确认。2018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又调取到图纸目录(图册号:90051-9)。2018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规土监行案[2017]**号),并向申请人送达。2018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公告》(深福规土监行案[2017]**号),并张贴在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一路**8栋一层显著位置。
本机关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被申请人具有依法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申请举行了听证,保证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但是,被申请人依据《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调查询问笔录》、《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关于**1至10栋(除5、6栋)建筑物楼层用途的复函》(深规土福函〔2017〕**号)、《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关于**8栋建筑物首层相关信息的复函》(深规土福函〔2017〕**号)、八卦岭**小区(**)图纸等认定**8栋一层阁楼层属于违法加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充分的问题。
第一,被申请人未能调取涉案**8栋建筑的全部报建验收图纸,无法全面反映涉案建筑报建验收情况。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第三节图纸编排顺序第2.3.1条规定:“工程图纸应按专业顺序编排,一般应为图纸目录、总图及说明、建筑图、结构图、给水排水图、采暖通风图、电气图、动力图……。以某专业为主体的工程,应突出该专业的图纸。”第2.3.2条规定:“各专业的图纸,应按图纸内容的主次关系,有系统地排列。”
被申请人调取的图纸目录(图册号:90051-9 )包含封面、图纸目录、采用标准图纸目录等16项内容,但被申请人调取的涉及**8栋建筑图纸仅五份,分别是八卦岺**小区8号单身宿舍底层平面图(工程号: 90051-8,图号:建6改,日期:91.6)、八卦岺**小区8号单身宿舍三层至八层标准层平面图(工程号:90051-?,图号:建8,日期:91.3)、八卦岺**小区8号单身宿舍1-21立面图(工程号:90051-8,图号:建10)、八卦岺**小区8号单身宿舍A-D立面图(工程号:90051-8,图号:建13,日期:91.3)、八卦岺**小区8号单身宿舍H-E立面图(工程号:90051-8,图号:建12,日期:91.3)。
另一方面,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八卦岺**小区8号单身宿舍底层平面图(工程号:90051-8,图号:建6,日期:91.3,注“上櫊楼楼梯租用单位自理”)、八卦岺**小区8号单身宿舍底层平面图(工程号:90051-8,图号:建6改,日期:91.6)和两份八卦岺**小区8号单身宿舍夹层梁板详图(工程号:90051-8,图号:结9,日期:1991.3)。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未能调取到涉案**8栋建筑的全部报建验收图纸,亦未能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报建图纸作合理调查、核实及排除,仅凭现有工程图纸不足以判断涉案建筑一层是否有夹层。
第二,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从规划国土部门调取的图纸提出了质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未尽到复核义务。
《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关于**1至10栋(除5、6栋)建筑物楼层用途的复函》(深规土福函〔2017〕**号)、《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关于**8栋建筑物首层相关信息的复函》(深规土福函〔2017〕**号)显示,规划国土部门根据报建图纸认定涉案**8栋建筑首层未设置夹层。
2018年6月29日《听证笔录》显示,听证会上申请人提出“我们对图纸的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有疑问,因为有证据显示,这份图纸反映的情况不准确,我这里有一份从国土局查档的**9栋的查档图纸,包括平面图和剖面图,国土局的平面图纸显示9栋有夹层,但剖面图显示没有夹层,这是明显的错误,9栋和8栋采用同一剖面图,所以剖面图并不能反映**的建设情况。”“8栋和9栋的剖面图是同一个图纸,8栋的平面图没有隔层,9栋平面图显示有隔层,说明8栋的剖面图是错误的。”“这是8栋的设计图纸,显示有阁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听证报告》显示,被申请人认为“部门陈述人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之一是市规划国土委对涉案建筑的认定,具有合法性与权威性,非部门陈述人若对其真实性存疑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非部门陈述人所陈述申辩的理由不充分,多数证据与本案违法情况无关联性,本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维持部门陈述人作出的深福规土监行案[20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复议答辩时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证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履行复核义务。
第三、被申请人应当查实但未查实涉案**8栋建筑一层阁楼是否已通过规划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被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宣布废止)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
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与**公司深圳工程处签订的《深圳**有限公司八卦岭工业区**小区#8单身宿舍楼施工承包合同书》第2页第六条工期约定“竣工日期:1992年5月27日”。申请人提交的盖有**公司竣工图印章的八卦岺**小区8号单身宿舍夹层梁板详图,技术负责人一栏后日期为92年11月10日。《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3000216954号)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栏显示,房地产名称为“**”,竣工日期1992年11月16日。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显示,涉案建筑图纸已标明**8栋一层设置了阁楼,被申请人应当对此进行调查核实,应当进一步核实涉案建筑报建及其竣工验收情况,明确涉案建筑是否通过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检查,或是否通过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认定与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田规土监行案[201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