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决﹝2019﹞12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3-08 10:54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9﹞12号
申请人:匡**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段廷杰,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深福公(八卦岭)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和魏**两人坐在二楼的楼梯,连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门都没有进去,只是在等**公司领导出来给申请人和匡**答复,属于正当维权,没有扰乱任何单位上下班秩序。二、**公司委派20多名社会人员来抢申请人的东西,申请人不给,遭到对方打伤,现导致申请人的牙齿吃任何东西疼痛,有时候头脑神经痛。三、**公司欠债不还,还让人打伤自己。而魏**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因申请人当时已昏迷,所以魏**也报了120,120医护人员将其送到医院,魏**则被派出所扣押起来了,等其清醒过来以后,就其一个人在医院,因为申请人手机和钱包都被魏**带走,而魏**的手机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八卦岭派出所(以下简称“八卦岭派出所”)扣押,申请人打电话过去都是无法接通,所以后面只能选择2次拨打110报警,一个小时以后魏**才过来帮申请人交了医药费,因一直拖到下午六点多,医院的牙科医生已下班,所以主治医生开具证明,让其第二天去看牙科。但申请人再到派出所就不让其出来了,而且申请人已经声明了,第二天要去看牙科,同时向民警出示病历单,第二天还是对其予以强制拘留了。四、因**公司拖欠申请人工程款已经一年多,而申请人又无经济能力走法律程序,信访办、居委会、社区、派出所调解都已经做过,每一次**公司都是先答应,后面不实行,所以导致申请人现在没钱交小孩学费、医药费、材料款与银行贷款。现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希望有关领导对欠款事件、打人事件、行政拘留事件给予重视,还深圳一片蓝天、穷苦百姓一份安宁、社会一份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
二、案件事实。2018年12月26日上午,申请人、魏**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楼**楼的**公司讨要工程款。两人在楼梯上摆放写有“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丹霞山工程,还我血汗钱,我要回家过年!”字样的横幅,在墙壁上张贴工程资料,并将被子铺在公司大门口躺下,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办公秩序,致使该公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另经查,申请人、魏**曾多次采用拉横幅、张贴资料等方式在**公司讨要工程款。据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对复议请求的意见。本案复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深福公(八卦岭)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被申请人认为其相关理由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辩称,其与魏**到**公司讨要工程款属于正当维权,两人坐在楼梯口没有进入公司大门,没有扰乱办公秩序。但现有证据证实,申请人、魏**数次采用拉横幅、张贴资料等非正当方式讨要工程款,甚至将被子铺在公司大门口躺下,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办公秩序。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辩称,其遭到**公司委派的20多名社会人员的殴打。经查,案发当日在现场的均为**公司工作人员和物业公司安保人员,没有社会人员参与,**公司工作人员试图收缴横幅等物品时遭到申请人、魏**的阻拦,在此过程中申请人脚下踩空,从楼梯上滚下导致受伤,不存在被殴打的事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呈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经查:2018年12月26日,**公司经理罗**向八卦岭派出所报警称:12月26日8时许,申请人、魏**两人在福田区八卦一路**楼**公司讨要工程款,扰乱**公司单位秩序。12月26日,八卦岭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向罗**出具《受案回执》。12月26日,八卦岭派出所分别询问申请人、魏**及证人罗**、梁**、陈**、刘群,并制作《询问笔录》。12月26日,八卦岭派出所延长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12月26日,八卦岭派出所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12月26日,**公司向八卦岭派出所提供12月26日及申请人、魏**等人之前多次到**公司讨要工程款的监控视频。相关视频显示:1.申请人、魏**等人分别于7月30日、8月15日、8月21日、8月22日、11月4日、12月25日到**公司讨要工程款;2.申请人、魏**于12月26日上午在**公司门口楼梯上摆放横幅,在墙壁上张贴工程资料,并将被子铺在公司门口躺卧在上,向**公司讨要工程款。此外,申请人、魏**于7月30日、8月22日、12月25日因与**公司员工发生争执报警,驻八卦岭派出所人民调解室曾进行过三次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12月27日,八卦岭派出所第二次询问证人罗**,并制作《询问笔录》。12月27日,八卦岭派出所安排证人罗**、陈**分别进行照片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12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据,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公(八卦岭)行罚决字[2018]**号),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月1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职责权限。八卦岭派出所调查询问申请人、魏**以及证人罗**、梁**、陈**、刘**,形成《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据材料。八卦岭派出所通过调取相关监控录像,形成视频证据。被申请人在审核上述证据后,认定申请人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前述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正当。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法定职责,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等关于案件立案、调查、送达等程序规定,程序合法、正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的深福公(八卦岭)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