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决〔2019〕23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7-25 11:27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9〕23号
申请人:付**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办公大楼20-21楼
负责人:黄海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号《关于付**反映问题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2015年3月31日入职深圳市**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公司)至2018年3月30日第一份劳动合同终结,并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本人在财富公司工作时间为两班制,早班(7点-19点)晚班(19点-7点),每天工作12小时。该公司没有足额发本人加班工资,2019年3月20日反映到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该大队受理后只对财富公司提供的没有本人签名的考勤表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足够支付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加班工资的行为。该考勤表是该公司自己随意制作。公司应当制作考勤表让员工签名,之前财富公司每次发工资都有一个员工签名的考勤表。希望福田区人民政府纠正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处理,撤销《关于付**反映问题答复书》,追回未支付本人的22460元加班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答复行为符合程序规定。2019年3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财富公司未足额发放加班费情况。被申请人于4月1日对投诉立案,4月2日开始进行调查,向财富公司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在财富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后,又对该公司代理人和员工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过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内(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存在未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2019年5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付**反映问题答复书》,答复行为的作出符合法定程序;二、答复行为经充分调查而作出,区人力资源局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首先需要指出,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调查,有权采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调查、检查措施,如果经合理采用法律规定的可能措施,未发现投诉人所主张违法事实,投诉人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将不能认定该违法事实存在。本案中,区人力资源局已根据财富公司提交的申请人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用工考勤表、工资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材料核算,并未发现存在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情况。对于申请人认为考勤表未经其本人签字确认的问题,区人力资源局认为:1.相关劳动法律并未强制要求考勤表须经劳动者签字确认;2.经核算,申请人工资支付与考勤表信息吻合,申请人对加班工资支付在长时间内未提出异议;3.区人力资源局对财富公司另两名员工询问,两名员工对考勤表均无异议。因此仅以考勤表没有申请人签名这一因素,区人力资源局认为不足以认定考勤表虚假,进而认定申请人反映的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存在。本案认定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违法行为存在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区人力资源局已口头指引申请人有权对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区人力资源局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程序合法,勤勉尽责,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据,依法应予维持。
经查: 2015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0日,财富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3月31日续签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5日财富公司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间财富公司安排申请人做保安工作,按法定节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平时加班计算加班工资,平时加班时间一般为4小时。劳动合同期内,财富公司均按时每月将上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2019年3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财富公司在其2015年至2018年工作期间没有足额发放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3.1万元。被申请人4月1日立案,4月2日向财富公司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证据。4月8日、12日收到财富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2019年员工花名册、2019年3月员工考勤表、2019年3月员工工资表、2019年3月代发工资明细、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付**考勤表、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付**工资表、付**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以上材料均为复印或打印件。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还向付**、文**、李**、刘**进行询问,并对调查中发现财富公司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发出《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2019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以ZDJC0040211**1号《关于付**反映问题答复书》答复申请人:1.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加班工资情况已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2.未发现财富公司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行为;3.财富公司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已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具有处理涉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投诉的职权,并已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投诉进行受理并开展调查。但对申请人作出的**号《关于付**反映问题答复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发生在2年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本案中被申请人仅调查对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时期内财富公司涉嫌未支付被申请人加班工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违反上述规定。申请人投诉反映的财富公司不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违法行为在法定时限内,且具有连续性,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反映的整个期间财富公司是否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财富公司提交的申请人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用工考勤表、工资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材料核算,确定申请人此期间工资支付与考勤表信息吻合,据此答复申请人。但财富公司提交的申请人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用工考勤表、工资表均为打印件,打印件上没有财富公司相关人员或申请人的签名,也没有提供制作该打印件依据材料,证明力不足。被申请人没有调取上述法规规定的应当有申请人签名的工资清单作为答复依据,也没有调取财富公司制作用工考勤表、工资表的依据材料。同时申请人提交了2018年10月有财富公司相关人员签名的《财富物业安管排班表》、《工资单》作为证据,反映财富公司应当有此类证据而被申请人并没有调取。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答复依据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仍有关键证据没有调取,导致对申请人投诉情况未查清,作出答复的依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号《关于付**反映问题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