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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福府复决﹝2019﹞44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2-04 15:40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04-13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9﹞44号

申请人:蔡**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江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作出的深福公(天安)强戒决字[201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19年8月7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深圳市**市场上班时,突然接到朋友一个微信信息,叫申请人过去她档口,在**手机配件场。申请人到档口时就被天安派出所的几个民警当场抓住,被带回派出所调查。民警说申请人吸毒了,因为申请人有吸毒前科,他们要求申请人尿液检查,检查结果是阴性,证实申请人并没有吸毒。然后民警要求申请人进行毛发检测,申请人也十分配合民警的工作,剪了申请人的头发去检查,没过半小时,办案民警跟申请人说毛发检测结果是阳性。当时申请人感到十分意外,申请人并没有吸毒,怎么会是阳性,况且毛发检测不可能在一个小时之内就有检测结果。当时申请人提出抗议,怀疑检测结果有假,申请人的情绪也十分不稳定,也开始不配合民警的工作,这没过多久,办案民警再过来要求申请人再次做毛发检测,并承认上次的毛发检测有做过手脚,说给申请人再一次澄清自己的机会,并对申请人做了第二次的毛发检测,检测结果是阳性,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强烈的质疑,也没在检测结果上签名。这时民警打了申请人几下耳光,并恐吓申请人,签不签名都会拘留申请人并强戒申请人。申请人依然没有配合民警的工作,最后民警诱骗申请人,给申请人最后一次机会,叫申请人签了名,拘留申请人十五天就行了。申请人当时害怕还会再被打,就在检测报告上签了名,结果申请人被拘留了十五天以后还被民警带去了强制戒毒所戒毒两年。申请人有以下两点,对强制戒毒的处罚提出强烈抗议并向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第一是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拷打逼供、诱骗口供,歪曲事实的真相;第二是申请人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调查是因为申请人被朋友做虚无的举报,因为申请人跟他在生意上有摩擦,他才作出报复性的举报,因此他的口供完全不可信。请福田区人民政府还申请人清白,也还申请人一个公道,申请人相信这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人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5日晚,申请人在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沟湖湖光路西**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于2019年8月7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手机配件城附近被查获,经毛发鉴定冰毒呈阳性,近三个月内和近三到六个月内有吸毒行为。另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贰年。依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8月7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19年8月8日,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贰年的决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前科劣迹查询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三、对复议请求的意见。(一)本案复议申请人提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被申请人认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申请人称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调查是因为其有吸毒前科而不是因为吸毒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尿检结果呈阴性,证实了没有吸食毒品的行为。本案虽然对申请人所做的现场尿检结果呈毒品阴性,但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中心和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头发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该理由与事实不符。此外,现场尿检与毛发实验室检测(司法鉴定)属于不同的检测方式,司法鉴定的准确性更高,因毛发检测的追溯期有3至6个月,能够证明申请人在6个月内吸食了冰毒。该鉴定结论跟申请人的陈述笔录能互相印证,可以证明申请人有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行为,并且属于强制隔离戒毒后吸食的情形。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申请人称办案民警在检测毛发过程中造假,并对申请人有拷打逼供、诱骗口供、歪曲事实的行为。办案民警做两次毛发鉴定是为了更精准证明吸食毒品的具体行为。第一次送南天司法鉴定所检测的毛发是6cm,只能检测出在六个月内有吸食毒品行为的结果;第二次送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的毛发为0-1.5cm、1.5-3cm分段检测的方式,可以更精准检测到近三个月和近六个月内分别有吸食毒品行为的结果。两次检测的过程和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申请人笔录中所供述的是2019年6月5日在汕头老家吸食的毒品,也有证人能证明该时间段申请人确实在汕头老家过端午节(2019年6月7日),从时间地点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据此,申请人称办案人员对其进行拷打逼供、诱骗口供、歪曲事实的主张事实不存在,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吸毒一案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审理,予以维持。

  经查:2019年8月7日,接群众举报,深圳市公安局天安派出所(以下简称“天安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手机配件城附近查获涉嫌吸毒的申请人,随后将其带回天安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并制作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当日15时59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测并制作《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方法为胶体金法(尿液检测),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聘请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尿液及毛发进行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19]毒鉴字第**号),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毛发(取距发根部3cm段)中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被申请人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深福公(天安)字[2019]**号)并送达申请人。同日,天安派出所分别询问申请人、刘**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天安派出所制作《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公(天安)行罚决字[2019]**号),次日送达申请人。8月8日,被申请人聘请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毛发进行鉴定,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关于办理**吸毒案的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粤中一鉴[2018]毒(1)鉴字第**号),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从送检检材蔡**头发(0-1.5cm)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从送检检材**头发(1.5-3cm)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被申请人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深福公(天安)字[2019]**号)并送达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制作《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深福公(天安)毒瘾认字[2019]**号)并送达申请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认定**吸毒成瘾严重。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深福公(天安)强戒决字[2019]**号),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本案中,申请人在询问中承认其于2019年6月5日晚上在家中吸食毒品冰毒,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申请人存在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鉴于申请人曾因吸食毒品被其他公安机关责令强制隔离戒毒,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并作出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深福公(天安)强戒决字[2019]**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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